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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收缴和保管须知

2015年02月07日 来源:第一护照网 人气:
护照的收缴 

持照人完成出国(境)任务后或因故中止出访任务的,因公护照由其派遣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负责收缴并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或当地市外办统一保管。常驻国外人员或多次执行出国任务的人员,其护照在执行任务间隔期间统一有其所在单位负责收缴和临时保管。因私护照则由个人保管。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在办理调离手续时,单位应收回其因公护照,并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处理。 

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其所持因公护照交回外事部门。逾期不交或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者,有关市外办或其所在单位应报告发照机关,由发照机关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护照。对多次督促仍不收缴护照的单位,发照机关有权不受理该单位其他人员因公出访的护照申请。 

护照的保管 

护照是国家文件类财产,受法律保护。故意涂改、遗弃、损毁、伪造、倒卖护照行为将受到法律究办。 

护照失效后,发照机关将按规定予以销毁,如持照人要求将护照留作纪念,须送发照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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