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情形
(一)因与外国人结婚等原因而变更姓名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办理护照姓名加注;
(二)对已更改国内户籍登记姓名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办理护照曾用名加注。
二、所需材料
(一)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
(二)照片一张(详见照片要求);
(三)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页、当地居留相关页、最后一次离开中国的出境验讫章及入境外国的入境验讫章页等);
(四)在菲律宾合法居留证件、签证(如有),如ACR I-Card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加注内容有关的证明文件,如居留证件、法院更名证书、结婚证明、户口簿等。
三、办理时间及费用
办理姓名加注,正常需4个工作日,收费140比索;加急(第3个工作日),1240比索;特急(第2个工作日),1840比索。
四、注意事项
(一)使、领馆不办理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点加注手续;
(二)护照办妥一年后未取证者,视申请者自动取消申请,证件将被作废销毁,并将可能影响申请人下次证件申请;
(三)申请人需本人亲自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