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象和申请地点
1.本市户籍居民可在市内本人户籍地、工作地和居住地任意选择最便利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国(境)证件受理点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2.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我市后申请换换补发普通护照的,向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二、办证时限及领证方式
1.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需要补充申请材料、核查或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证件办结后申请人到原受理机关领取或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证件。其中快递取证属于有偿服务,收件时支付邮费。具体详见《受理回执》。
三、收费标准
护照160元/证;加注20元/次。
四、首次申请护照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表格可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并参照样表填写,也可登录本地的出入境管理局网站按照提示流程预约填写。
2.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除外)(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补发期间,可提交临时身份证)。
3.未满16周岁公民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并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同时提交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在户政部门已登记或曾提交过监护关系证明的的免提交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 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监护人的委托书。
监护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监护关系公证书。
4.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5. 按规定提交或核验指纹信息。
6.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护照的证明。
五、护照换发
护照持有具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换发护照:
(一)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二)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三)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相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未采集指纹,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除需提交“首次申请护照”基本材料外,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的,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
六、护照遗失、被盗、损毁补发
除需提交“首次申请护照”基本材料外,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护照被盗、遗失、损毁补发的,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
2.因护照损毁申请补发还需提交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七、护照加注
因有曾持照、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和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等情形,需申请护照变更加注,除提交“首次申请护照”基本材料外,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与变更加注内容一致的证明材料。
八、护照过期重领
同“首次申请护照”材料。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因护照失效重新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