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分为因公和因私
护照,因公护照是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发的出国证件,又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等。外交护照统一由外交部颁发。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由外交部、外交部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因公护照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不办理延期、加页。
1.外交护照: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纪律检查 委员会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自治区政协主席、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外交部认为可以持用外交护照的其他人员。
2.公务护照: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自治区领导率领的代表团成员中的大型外向型企业代表、翻译人员,因出国任务需要,需由自治区外办报请外交部领事司批准。
3.公务普通护照: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下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出国人员;区内诚信高、效益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向型企业出国人员;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因公护照的办理流程为:
(1)出国任务批件;
(2)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件;
(3)申请出国护照
签证事项表(在领事处办证窗口领取);
(4)核查出国人员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必要时查验出国人员的户口本,与因公出国人员本人面谈;
(5)提供出访人员小二寸、正面、免冠、服装整齐、浅底色的软光纸近期彩照二张。
为下列出国人员发照还应核查其它有关批件和证明:
(1)参加中央部门或外省组团的,须提供出国任务通知书和确认件;
(2)前往未建交国家和地区,须提供外交部或有关部门的批件;
(3)出国培训人员,须提供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的审批、审核件;
(4)赴国外演出人员,须提供文化部的批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