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持照人(不含湖北省外户口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普通
护照变更加注
1、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2、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手续
(一)办理流程
领表-----照相-----填表 -----预审-----取号----- 提交申请-----领取回执 -----缴费-----邮寄(自选)-----领证
(二)提交材料(所有复印件均为A4规格纸张)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3、交验二代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免交验,但未满16周岁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湖北省常住户口居民在户政网上需有其二代身份证照片)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军官证等)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户口簿应复印首页、本人资料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应复印正反两面)。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华侨还须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复印件。
非武汉市户口的湖北省内常住户口居民还需提交在武汉市工作、学习或生活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暂住人员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或已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学证明和学生证;国家工作人员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居住地工作满一年(含)以上的证明。以上证明须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要求出具;
4、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各级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中层以上人员;部分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现役军人;其他各级部门认为需要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报送备案的人员;以上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或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该证明须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要求出具;
5、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关系公证等),以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一方监护人陪同并出具意见。如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意见、委托书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所持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7、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1、本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C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六9:00—16:00,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沌口开发区、蔡甸、新洲、东西湖、洪山分局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2、江岸、江汉、硚口、武昌、青山、汉阳、江夏、黄陂分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湖北省常住户口居民可就近在上述办证窗口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长航、民航、铁路的员工须到各自系统的公安分局办理,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四、办证时限
1、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及驻地部队现役军人办证时限:首次申请10个工作日。
2、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湖北省常住户口居民办证时限:首次申请30日。
3、加急情况: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及驻地部队现役军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办理的,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是指:
(1)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出国奔丧需提交死亡证明或使、领馆发出的处理死者后事的通知,探望危重病人需提交病情诊断证明);
(2)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需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以证明距开学日期不足30日);
(3)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
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需提交有效入境许可或签证);
(4)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五、收费标准:加注20元/每项。
六、咨询、预约取号电话: 027-12580(预约办证可优先预审和受理)
七、监督电话:027-85395382
除市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局及分局出入境受理点可照相外,市民还可到以下照相点照取出入境证件照片:
名称 |
联系人 |
地址 |
电话 |
万松彩色冲印店 |
王 军 |
万松园路19-6号 |
85723745 |
春明艺术摄影楼 |
蒋春明 |
解放大道2229号 |
6256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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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武汉市出入境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