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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瑞典使馆护照办理须知

2014年11月03日 来源:中国驻瑞典大使馆 人气:

  一、新生儿护照颁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有关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出生在瑞典且不具有其他外国国籍的儿童,可申请中国护照。

  新生儿申请中国护照,请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一份。

  2、三张正面免冠彩色照片(需睁开双眼)(详见照片标准)

  3、父母双方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4、父母双方有效瑞典居留许可卡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5、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6、瑞典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证明(Förlossningjournal 2-FV 2,该证含新生儿出生日期及其母姓名)。

  7、瑞典税务局出具的含有家庭成员的人口证明(Personbevis)原件(该原件须有瑞典税务局有关人员的签字和盖章),该证明须含新生儿姓名、出生日期、国籍以及父母出生日期、国籍等信息。

  提示: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须偕新生儿来使馆办理,代为新生儿在申请表上签字和签署日期,并出具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为该新生儿办理护照的书面声明。如父母有一方不能陪同,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同意并委托另一方为新生儿办理护照。此项服务无需提前预约。

  特殊情况请致电使馆领事部咨询:0046-8-57936429。

  二、因私护照换发

  旅居瑞典的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中国护照换发:

  1、护照有效期不足1年。

  2、护照签证页满。

  3、护照过期。

  4、护照损毁。

  申请者请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一份。

  2、三张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详见照片标准)。

  3、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瑞典居留许可卡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5、瑞典税务局出具的人口证明(Personbevis)原件(该原件须有瑞典税务局有关人员的签字和盖章),该证明须含申请者姓名、出生日期、国籍等信息。

  6、因护照过期/损毁申请换发者,还应递交一份护照过期/损毁的说明。

  提示:申请者须本人到使馆办理,使馆不接受邮寄办理或委托代办。未满16岁申请者应由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并出具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为其办理护照换发的书面声明,如父母有一方不能陪同,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同意并委托另一方为其办理换发。如该申请者不会写字,可由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代为在申请表上签字和签署日期。此项服务无需提前预约。

 

  三、因私护照遗失/被窃后补发

  旅居瑞典的中国公民护照遗失或被窃,可申请护照补发。申请者请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一份。

  2、三张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详见照片标准)

  3、有效瑞典居留许可卡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4、遗失/被窃护照的复印件(如能提供为优)。

  5、瑞典税务局出具的人口证明(Personbevis)原件(该原件须有瑞典税务局有关人员的签字和盖章),该人口证明须含申请者姓名、出生日期、国籍等信息。

  6、填写《护照遗失/被窃的说明》表,并在该表上签字和签署日期。

  7、瑞典警察局出具的报警记录。

  提示:申请者必须本人到使馆办理,使馆不接受邮寄办理或委托代办。未满16岁申请者应由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并出具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为其办理护照补发的书面声明,如父母有一方不能陪同,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同意并委托另一方为其办理护照补发。如该申请者不会写字,可由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代为在申请表上签字和签署日期。此项服务无需提前预约。

  注:临时来瑞典出差/旅游等的中国公民护照被窃/遗失后,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回国。使馆与国内发照单位核实申请者身份后,方能为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申请者请递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一份。

  2、三张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详见照片标准)。

  3、遗失/被窃护照的复印件(如有)。

  4、填写《护照遗失/被窃的说明》表,并在该表上签字和签署日期。

  5、瑞典警察局出具的报警记录。

  紧急情况,请致电使馆领事保护电话:0046-763383654。

 

  四、姓名/曾用名加注

  旅居瑞典的中国公民,因当地生活需要,或因结婚等原因,需加注姓名,请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护照加注申请表》一份。

  2、两张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详见照片标准)。

  3、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瑞典居留许可卡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5、瑞典税务局出具的人口证明(Personbevis)原件(该原件须有瑞典税务局有关人员的签字和盖章),该人口明证须含申请者姓名、出生日期、国籍等信息。

  6、因结婚申请姓名加注者,应提供结婚证或相关公证书/法律文件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7、申请曾用名加注者,除提供上述第1至5项材料外,还应另提供以下材料:

  国内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更改姓名资料页)或证明曾用名的相关文件。

  提示:申请者必须本人到使馆办理,使馆不接受邮寄办理或委托代办。未满16岁申请者应由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并出具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为其办理姓名加注的书面声明,如父母有一方不能陪同,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同意并委托另一方为其办理姓名加注。如该申请者不会写字,可由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代为在申请表上签字和签署日期。此项服务无需提前预约。

 

  五、因公护照换发/补发

  请申请者径与原派出单位联系。使馆凭国内有关通知参照因私护照换发程序受理。

 

  六、办理时间

  在符合办证材料要求的情况下,护照颁发/换发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护照补发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护照颁发/换发/补发无加急服务。姓名或曾用名加注需4个工作日,此项申请有加急服务。

 

  七、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

  旅居瑞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可向使馆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颁发、换发及补发。

  (一)十六岁以下儿童,请递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申请书》ID844、ID853和ID845表格。

  2、三张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详见照片标准)。

       如为新生儿,还须递交以下材料:

  3、父母双方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4、父母双方有效瑞典居留许可卡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5、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6、瑞典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证明(Förlossningjournal 2-FV 2,该证含新生儿出生日期及其母姓名)。

  7、瑞典税务局出具的含有家庭成员的人口证明(Personbevis)原件(该原件须有瑞典税务局有关人员的签字和盖章),该证明须含新生儿姓名、出生日期、国籍以及父母出生日期、国籍等信息。

  提示:父母双方须偕申请者到使馆办理,使馆不接受邮寄办理或委托代办。此项服务无需提前预约。

  特殊情况请致电使馆领事部咨询:0046-8-57936429。

  (二)十六岁或以上申请者,请递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申请书》ID843、ID853和ID845三份表格。

  2、三张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详见照片标准)。

  3、护照与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有效的瑞典居留许可卡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5、瑞典税务局出具的人口证明(Personbevis)原件(该原件须有瑞典税务局有关人员的签字和盖章),该人口明证须含申请者姓名、出生日期、国籍等信息。

  6、护照被窃/遗失者,须递交瑞典警察局出具的报警记录。

  提示:申请者需本人到使馆办理,使馆不接受邮寄办理或委托代办。此项服务无需提前预约。

  通过使馆申请,需交纳80克朗的手续费。使馆收到办妥的护照后,电话通知申请者来使馆领取。申请者也可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递交申请。 香港入境事务处网址:http://www.immd.gov.hk

  (三)旅居瑞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若发生护照遗失、被窃、损毁或过期等情况,且急需返回香港,可向使馆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陈述书,使馆与香港入境事务处核实身份后方可签发入境陈述书。申请者请提供以下材料:

  1、一张护照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2、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瑞典居留许可卡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4、瑞典税务局出具的人口证明(Personbevis)原件(该原件须有瑞典税务局有关人员的签字和盖章),该人口证明须含申请者姓名、出生日期、国籍等信息。

  5、瑞典警察局出具的报警记录。

  6、在香港的联系人电话和传真(包括白天、夜间)。

  提示:申请者须本人到使馆办理,使馆不接受邮寄办理或委托代办。此项服务无需提前预约。

  紧急情况,请致电使馆领事保护电话:0046-763383654。

  (四)旅居瑞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如未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且希望赴中国大陆旅行,可向使馆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申请者请递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一份。

  2、两张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详见照片标准)。

  3、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4、有效瑞典居留许可卡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5、瑞典税务局出具的人口证明(Personbevis)原件(该原件须有瑞典税务局有关人员的签字和盖章),该人口证明须含申请者姓名、出生日期、国籍等信息。

 

  八、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

  申请者应直接向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旅行证申请。详情请阅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网址:http://www.dsi.gov.mo.

 

  九、护照、旅行证收费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

  项 目

  收费(单位:克朗)

  因公护照的颁发、换发、补发、加注

  0

  普通护照的颁发、换发、补发

  200

  普通护照的姓名或曾用名加注

  20

  旅行证

  200

  回国证明

  0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签注

  20

  香港特区护照手续费

  80

  香港入境身份陈述书颁发

  250

  香港入境身份陈述书手续费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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