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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户籍居民赴港澳地区办理申请指南

2015年06月09日 来源: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人气:
重庆市户籍居民:
         申办除赴港澳商务签注(S)以外的出国(境)证件,可在市内本人户籍地、工作地和居住地任意选择最便利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国(境)证件受理点,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重庆市户籍居民:
        申办赴港澳商务签注(S)的出国(境)证件,由本人向工作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现役军人:
        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来我市后申请前往港澳的,向居住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代办条件及委托申请手续:
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同一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当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办证时限及领证方式:
1.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各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再次赴港澳签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补充申请材料、核查或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证件办结后1—5日申请人到原受理机关领取或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证件。具体领证方式、时间详见《受理回执》。
收费标准: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二次有效签注40元/件;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

旅游签注
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居民,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澳门旅游的,可申请团队旅游签注。
常住户口在我市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大渡口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万州区、涪陵区、巴南区、北碚区、长寿区的居民,可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
(一)首次申请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表格可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填写或在http://www.cqga.gov.cn网站下载并双面打印。
2.标准照片1张及出入境证件照片检测采集回执单(须在具有重庆市出入境证件数字照片采集检测条件的相馆拍摄照片并领取回执单)。
3.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公民除外)。(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补发期间,可提交临时身份证)
4.未满16周岁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原件或者户口簿原件。
5.未满16周岁公民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一方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未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按规定提交或核验指纹信息。
8.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的函。
9.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再次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贴上照片。
2.交回申请人持有的有效《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驻渝部队的军人、武警,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的函。
4.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探亲签注
(一)首次申请除提交“首次旅游签注”基本材料外,另视情提交以下材料:
1.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亲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1)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2)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3)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5)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6)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7)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二)再次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贴上照片。
2.交回申请人持有的有效《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驻渝部队的军人、武警,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的函。
4.探望配偶和姻亲关系亲属的,每次均要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5.两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和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6.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逗留签注
(一)首次申请除提交“首次旅游签注”基本材料外,另视情提交以下材料: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
2.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3.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
5.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再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贴上照片。
2.交回申请人持有的有效《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驻渝部队的军人、武警,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的函。
4.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5.赴澳门就学,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澳门逗留签注,需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6.赴澳门就业, 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签注,需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签注
(一)首次申请除提交“首次旅游签注”基本材料外,另视情提交以下材料: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需交验《港澳商务登记备案回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有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的派遣函(派遣函有效期30日)。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需交验经联报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含国税、地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和单位派遣函原件。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港澳商务,需交验经联报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含国税、地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再次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贴上照片。
2.交回申请人持有的有效《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驻渝部队的军人、武警,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的函。
4.赴港澳商务签注的再次申请,每次均须提交有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派遣函和经年检的商务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若系异地户口每次均须交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批准的企业机构备案专办员代办商务签注的,须交验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签注
(一)首次申请除提交“首次旅游签注”基本材料外,另视情提交以下材料:
1.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我市后申请赴香港或澳门,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再次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贴上照片。
2.交回申请人持有的有效《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驻渝部队的军人、武警,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的函。
4.赴港澳其它签注的再次申请,需提交申请事由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咨询电话:023-63961944 网址:www.cqga.gov.cn
监督电话:010-66266400(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023-63758111(重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总队)
023-63962000(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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