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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户籍居民办理往来港澳探亲签注(T签注)须知

2015年06月10日 来源:中山市出入境管理局 人气:

一、 申请条件
具有中山常住户口的内地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凡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意见或审查批件,其他人员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2、交验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港澳亲属的智能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提交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如夫妻提交结婚证、子女和父母互探的提交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其他关系需提交有关真实材料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在递交申请时须提交;
6、提交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大一寸(相片大小48mm×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mm)彩色照片一张及相片检测回执。
7、申请人首次申请探亲签注及换证后首次申请探亲签注须与港澳关系人同时到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并交验其身份证原件。
8、其他与申请事由有关的资料。

三、出境有效期及往返次数的规定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四、办证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遗失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15个工作日。
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办签注:10个工作日。

五、办证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收费标准收费。
1.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元/本;
2.一次有效探亲签注:20元/项,多次有效探亲签注:100元/项。

备注: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 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2) 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2、咨询电话:0760-23188872;投诉电话:0760-23188973。

24小时业务咨询热线:160 全省出入境电脑自动语音查询电话:96897 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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