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申请人提交申请部门
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申请方式
面见和询问
申请人办理条件及相关要求一览表
申请人需用材料
港澳关系人需用材料
① 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
② 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PS: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子女和父母关系属下列情形及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让你未满十八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累皆星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遇澳门定居。
需提交资料:申请人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二、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
需提交资料: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1、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签发的《收养整》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的收养公证书;
3、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三、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子关系存疑
需提交资料: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PS: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之前需履行手续: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
2.申请人凭《批准定居台州市》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
证件相关: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个月,一次使用有效。收取证件工本费50元。
特别提醒:
① 定额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审批分数线。
② 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③ 申请过程中,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④ 申请人和拟团聚的港澳亲属应按要求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