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我局对内地居民申请港澳商务签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本市企业(经营单位)凡需为员工办理三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或者一年多次香港商务签注的,须事先在出入境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
一、备案条件
企业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单位是指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境外企业常住内地代表机构。
企业(经营单位)注册资金不满300万元(外资不满50万美元)的,可备案登记15人办理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8人办理1年多次香港商务签注。
企业(经营单位)注册资金在300万元(含)以上(外资50万美元以上)的,可备案登记20人办理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15人办理1年多次香港商务签注。
二、备案申请
1、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2、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3、提交填写完整的《企业(经营单位)申请办理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登记、变更表》,要求备案单位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需交验所属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本年度备案人员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备案人员上个月社会保险查询凭证原件;交验劳动合同。
5、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需交验备案人员有效身份证和连续期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暂住证》或天津市《蓝印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交验所属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本年度备案人员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备案人员上个月社会保险查询凭证原件;交验劳动合同。
6、企业(经营单位)备案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第二年需重新进行备案登记,企业(经营单位)备案登记年审须在备案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备案过期即自动撤消。企业(经营单位)备案后不得自行变更登记人员,如确有需要变更备案人员的,可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出入境管理局同意后方可变更。
7、企业(经营单位)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样式等均须出示相应证明,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
三、凡未在我局办理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登记的企业(经营单位)及人员,可申请办理三个月一次赴港澳商务签注。
四、个体工商户不在港澳商务签注备案范围内,赴港澳商务可申请办理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五、接待受理时间和地点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暑期2:00—5:00)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d区124号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立交桥旁)
咨询电话:2453.8238; 24458825
六、备案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天津警务网:www.e110.info
(备案申请表和备案须知均可从网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