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1、深圳常住户籍居民。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二、申请条件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短期培训、探望危重病人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3、持逗留签注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三、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还须提交规定格式且已加具人事主管单位意见的《关于同意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照(规格为40mm×30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首次及重新申请《往来通行证》或所持《往来
港澳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持广东省外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且在我市申请过签注或已持我省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无须提交照片。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不交验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短期培训、探望危重病人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其中因奔丧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港澳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的,还须提交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人员,还须提交澳门就业单位出具的赴香港证明。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深圳后申请赴香港或澳门,须交验中国
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要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20天以上;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因通行证被盗、遗失及过期失效重新申请的除外。
(五)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右手后左手(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顺序类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纹。
(六)在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需再次采集指纹,但需进行指纹核验。核验不通过,经核实身份,须重新采集指纹;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且符合规定的代办情形的,无需核验指纹。
(七)对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如由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并交验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八)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免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九)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四、重新申办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
2、往来港澳通行证电子芯片失效。
3、往来港澳通行证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一年)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的有效期。
4、往来港澳通行证个人关键身份信息变更(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可以采集指纹,申请人已采集指纹的手指指纹损坏等)。
5、申请人补充申请使用港澳自助通关功能。
6、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内页用完。
五、申请方式
本人亲自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六、其他事项
1、从2014年5月20日起,我市只签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再签发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按本须知规定申领贴纸签注。
2、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签注无需采集及核验指纹信息。
3、可申请三个月一次或三个月二次或一年一次或一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七、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罗湖区解放路4016号)
八、工作时限
首次、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10个工作日办结;持证申请签注,5个工作日办结。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九、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证100元
一次有效签注 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