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人才(H-1B)
(一)申请条件
H-1B职位必须为工作性质复杂的专业岗位(如科研、工程、计算机编程等);受聘者至少拥有美国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其他国家同等学历。其中,H-1B2职位必须与美国防部合作科研、生产项目相关;H-1B3许可专门面向能力出众的时装模特。
(二)申请额度
移民局每财年最多可发放65000个H-1B工作许可。本财年额度如有剩余,则自动顺延至下财年。
此外,根据美国与智利、新加坡签订的自贸协定规定,美方每年分别为智利、新加坡公民预留1400个和5400个H-1B工作许可。拥有美国大学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外籍劳务将额外享受20000个工作许可。受聘于高等院校、非营利组织、政府研究机构的外籍劳务人数不设上限。
(三)申请流程
1、由美雇主(非个人)代表外籍劳务向美政府提出申请。雇主填写“劳动条件申请”(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以下简称“LCA”)表格,通过美劳工部专门网站在线提交。在LCA中,雇主应确定拟聘外籍劳务岗位的平均行业工资,并承诺:为外籍劳务提供不低于从事同工种美国员工的薪资水平、工作条件等;不得在本公司员工罢工及谈判期间雇用外籍劳务;在递交LCA一个工作日后,雇主在本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公告牌、网站等张贴LCA内容,解释雇用外籍劳工原因(如岗位需特殊技能或当地美国工人不愿从事相关工作等),听取本公司雇员和公众意见。
2、劳工部门将就雇用外籍劳务是否会给同工种美国工人带来负面影响等进行评估。如提交材料齐全,劳工部门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雇主持LCA批件,连同填写完整的I-129表格(由美国土安全部和移民局制定)交至美移民局。同时,雇主需备齐整套申请文件,供劳工部门复查之用。
3、移民局决定是否向雇主发放用工授权许可。
(四)居住时限及其他
以H-1B身份来美的外籍劳务至少可获3年居住期,期满后可申请延期,但总时限最长不超过6年。居住期限内,雇主单方面提出中止聘用的,雇主将承担外籍劳工返程交通费用;外籍劳工主动离职的,交通费用由雇员自理。
二、外国公司在美分支机构管理人员(L-1A)及专业技术人员(L-1B)
(一)申请条件
一类雇主是在美已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实体(统称“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该外国公司应与在美分支机构存在隶属关系(如全资或控股等),在美分支机构连续经营1年以上。受聘者在过去3年内至少为该公司工作满1年,拟由其他国家调往美分支机构担任管理人员(如负责人、行政主管、部门经理等,适用L-1A类别),或从事需具备特殊技能的专业岗位(适用L-1B类别)。
另一类雇主是拟在美新设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该外国公司在美已租用或购置经营场所,并证明本公司有充裕资金用于在美拓展业务、支付员工薪资。
(二)申请额度
虽无具体人数限制,但申请难易程度常与外国公司自身及其在美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挂钩,经营状态佳、在美持续经营能力强,获批可能性相应增加。
(三)申请流程
1、雇主代表外籍劳务向移民局提交I-129表格。
2、移民局决定是否向雇主发放用工授权许可。
(四)居住时限
在美已有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雇用外籍劳务,其首次入境最长居住3年。在美新设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雇用外籍劳工,其首次入境最长居住1年。期满后,二者均可申请1次延期,最长再居住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