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有公派留学人员到韩后,均需在2个月内提交进修计划;国家留学基金项目派出的进修人员需每6个月填写一次《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学习情况报告》;研究生要在半年内落实课题,定出年度学习计划。以上材料均需通过邮寄报各自的负责老师。对未能按时提交学习情况报告或学习计划者,教育处将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扣发或停发其奖学金。
3.公派留学人员要深入了解所在留学单位的教学科研情况,课题合作者或导师的业务特长,做到专业对口,课题明确。一般不允许调整留学单位。确因各种原因需调整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教育处(组)各负责老师提出申请,并附国内所在单位同意函、现留学单位或导师的同意函、拟转入单位的邀请信等材料,经教育处(组)批准后方可调整。
4.公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间发表的重要论文,取得的发明创造及专利成果应及时向负责老师汇报,以便备案。要适当开展专业调研,了解相关动态。在结业回国时,应将留学单位教学科研情况简介连同留学情况总结一同报各负责老师。
5.公派留学人员均应按协议按期回国,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国或需提前回国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驻韩使馆教育处(组)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并附国内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函。由教育处(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6.公派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限内不得擅自离开瑞典。如擅自离开韩国,教育处将按规定要求留学人员退还离开韩国期间的奖学金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内有关部门。
7. 公派留学人员在韩学习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教育处将按规定停发、扣发或要求其退还奖学金,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及留学人员所在单位。
a) 抵韩后不按规定及时报到者;
b) 未经批准擅自转学者;
c) 不按规定提交进修计划、年度学习计划及《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学习情况报告》者;
d) 提前回国超过7天(含)以上者;
e)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韩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