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应聘赴港澳就业、培训、就学或者随行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二、办理手续
(一)办理程序
领表-----照相-----填表-----预审-----取号-----提交申请-----领取回执 -----缴费-----邮寄(自选)-----领证
(二)提交材料(以下复印件均为A4规格纸张)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数码相片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根据证件制作的要求,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经过受理机关培训的照相点进行数码照相(名称及地点详见附表)
3、本市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
4、申请赴香港工作,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赴香港“依亲”(就业者家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赴香港培训,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提交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就学证明及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从事劳务,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补充劳工类“进入许可”,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劳务公司出具的赴香港从事劳务的证明。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签发的《“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授权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主任或主任的法定代任人为内地居民申请赴澳门就业签署的批准文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公司申请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出具的《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备案登记表》或《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劳务人员的澳门“外地雇员身份识别证”复印件。
所持往来
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授权的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国家工作人员均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或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该证明须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要求出具。非武汉市户口的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居住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3)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人员,如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6、申请人未满16周岁,需交验本人居民户口簿、父母一方居民身份证件、标注有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如:能够证明其监护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等)及提交复印件;父母不能陪同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员身份证件。
7、现役军人需交验所在部队军以上党委或政治机关出具的批件、军官证、军人身份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离退休军人员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如无户口簿,则还需提供军官离退休证、所在部队军以上党委或政治机关出具的批件。
8、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9、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再次申请须提交:(1)证件有效期届满或签注页用完,凭原通行证和上述材料办理换证(2)原证件毁损或遗失、被盗,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情况说明。
(三)注意事项
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委托书。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1、本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C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六9:00—16:00,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沌口开发区、蔡甸、新洲、东西湖、洪山分局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2、江岸、江汉、硚口、武昌、青山、汉阳、江夏、黄陂分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3、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可就近在上述所有的办证窗口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长航、民航、铁路的员工须到各自系统的公安分局办理,长航、民航、铁路公安分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四、办证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遗失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10个工作日。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办签注:5个工作日,自助机申办签注:5个工作日。下列情况除外:户籍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来本地需要函查的;其他公安机关认为(一)符合条件的内地居民异地提交普通
护照、赴台出境证件申请
1、实施人群: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提交材料: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赴台出境证件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2、实施人群: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南宁市异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赴台出入境证件申请
提交材料: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如其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则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明等)。申请赴台出入境证件还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60周岁(含)以上内地居民在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赴台出入境证件申请
实施人群:60周岁(含)以上,非南宁户籍且在南宁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提交材料: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申请赴台出入境证件还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内地居民在居住地就近提交换、补发出入境证件申请
实施人群:非南宁户籍且在南宁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需要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提交材料: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护照或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申请赴台出入境证件还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年(含一年)以下多次签注100元/件,一年以上二年(含二年)以下多次签注150元/件,二年以上三年(含三年)以下多次签注200元/件。
六、咨询、预约取号电话: 027-12580(预约办证可优先预审和受理)
七、监督电话:027-85395382
来源:南宁市
出入境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