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加急办理出入境通行证: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谈判、签订合同;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对具备上述加急事由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15日内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时限可以延长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