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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签证办理须知

2014年07月16日 来源:青岛公安网 人气: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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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签证办理所要注意的事项:
一、签证办理许可条件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

二、签证办理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一份(请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近期正面免冠背景为白色的彩色二寸光面照片两张(照片大小:48×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mm)。
3、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首页和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规格为A4纸)。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同意出境的意见并加盖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公章。
5、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背景为白色的彩色光面照片两张;(2)申请人户口本;(3)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4)可由申请人父母(即监护人)代为办理,须父母双方均到场,交验监护人身份证并当面出具同意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请赴台旅游需提交有赴台旅游资质组团社出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赴台探亲、居留、定居及其他事由需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3)应邀赴台需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4)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需提交国务院台办“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7、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的,须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若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已丢失,须提交遗失声明,该声明须载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丢失时间、地点、原因和 “对因《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丢失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声明。 

三、办理期限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2、再次申请签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制作、签发。 
四、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30元/本。三个月或六个月一次签注20元,三年多次签注100元,繁体字加注20元。 

受理单位:  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各分市局人口管理服务大队 
办理地址:  青岛市宁夏路272号甲、各分市局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  66573250、各分市局联系电话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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