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澳探亲须知】
一、申请条件
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的居民、部队或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军队人员,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上述“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并提交同样照片一张。
(二)交验有效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免交身份证),户口簿要求复印首页和本人页;军人须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书”或结婚证、公证书等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注: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配偶和配偶的父母除外),在所持往来
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提交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证明的复印件。
(五)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军人须提交所在部队主管部门意见。
(六)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签注有效期及申请次数
经批准赴港澳探亲的,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t)签注。
(一)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二)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赴港澳商务须知】
一、申请条件
工作单位在我市的人员和我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申请赴港澳商务。
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并提交同样照片一张。
(二)交验有效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免交身份证);户口簿要求复印首页和本人页。
(三)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d区124号
出入境管理局接待窗口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已备案人员无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登记备案条件及程序见《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须知》。
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
(四)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通行证。
三、签注有效期及申请次数
经批准赴港澳商务的,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s)签注。
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赴港澳团队旅游、个人旅游须知】
团队旅游是指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个人旅游是指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一、申请条件
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的居民,部队或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军队人员。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并提交同样照片一张。
(二)交验有效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免交身份证),户口簿要求复印首页和本人页;军人须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军人须提交所在部队主管部门意见。
(四)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签注有效期及申请次数
经批准赴港澳旅游的,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
团队旅游(l)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个人旅游(g)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四、再次申请
(一)我市居民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三个月以上),再次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可以到我局办理港澳个人游再次签注立等可取,办理流程及时间详见自助受理须知 。
(二)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再次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还需按照首次申请的相关程序办理。
【因特殊事由申请赴港澳须知】
一、申请条件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赴港澳其他类签注:
(一)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以及部队或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军队人员,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港澳的人员。
(二)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在澳门就学、就业申请赴香港的人员。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我市工作或居住期间,申请赴港澳的。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并提交同样照片一张。
(二)我市居民交验有效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免交身份证),户口簿要求复印首页和本人页;军人须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须交验中国
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还须提交在我市工作或居住的证明。
(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我市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注:第1项中赴港澳治病需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奔丧需提交死亡证明;学术交流需提交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诉讼需提交相关司法文书;应试需提交相关应试证明;处理产业需提交相关证明。
(四)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军人须提交所在部队主管部门意见。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签注有效期及申请次数
其它类赴港澳的,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其他(q),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赴港澳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申请须知】
一、申请条件
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可以申请赴港澳逗留。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并提交同样照片一张。
(二)交验有效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免交身份证),户口簿要求复印首页和本人页。
(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签注有效期及申请次数
经批准赴港澳逗留的,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多次逗留(d)签注。出境有效期,赴港的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批准的期限签发;赴澳门就学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最长不超过2年;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四、再次申请
(一)我市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到我局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
签证办事处办理。
(二)我市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到我局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办理。
注意事项
一、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为a4规格,非中文证明需提交翻译件。
三、受理结束后,请持“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到收费处及时交费。
四、申请材料须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办证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二、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在市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申请办理加急业务。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新申请和换发100元/证,《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2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二次有效签注40元/件;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文件执行
取证方式
一、到我局领取的,须由本人持“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按照回执上注明的预约取证日期领取。取证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二、选择邮政专递寄送的,持“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到我局快递窗口办理邮政快递手续。
【接待受理时间和地点】
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大厅:
河北区寿安街19号
星期一至星期四 9:00至17:00
星期五 9:00至16:00
塘沽公安分局出入境受理大厅
塘沽区营口道608号
星期一至星期四 9:00至17:00
星期五至星期六 9:00至16:00
天津公安出入境鼓楼服务点:
南开区鼓楼西街515号
天津公安出入境利民道服务点:
河西区利民道65号
天津公安出入境金庭道服务点:
河北区金庭道65号
鼓楼、利民道和金庭道服务点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9:00至12:00 13:30至17:00
星期五至星期六
9:00至12:00 13:30至16:00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24458825 24459652
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局网址: http://60.28.61.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