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签注(T)发给赴香港或澳门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的申请人。探亲签注分为三个月一次、三个月多次、一年多次共三种。持三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14天,持三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一、申请条件
广东省常住户籍居民,非本省居民仅限在广州、深圳就业人员及两市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有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可以签发三个月一次或三个月多次签注。探望兄弟姐妹,签发三个月一次签注。与香港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人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签注。
二、申请手续
(一)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就业地、就读地县(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本人免冠照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已持有效往来
港澳通行证除外)。
(三)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在广州、深圳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还需提交暂(居)住证,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连续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在两市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大学生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四)提交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
护照;亲属在香港就学、就业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三个月以上的相应进入许可。2.亲属在澳门就学、就业(不含劳务人员)的,提交在澳门就学、就业证明。
(五)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如:结婚证、出生证、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六)申请人的子女符合以下条件,可随同申请人申请相同的探亲签注。1.申请人的子女须随同申请人本人一起同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申请人本人没提交申请的,其子女不予单独申请;2.申请人子女须与申请人本人属同一户口所在地,才予以一同申请;3.申请人子女未满十八周岁。
(七)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八)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九)十六周岁(含)以上人员需采集或者核验指纹信息;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还须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三、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100元。
一次有效探亲签注每枚20元。
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枚1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四、办证时限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0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
(以上办证时限不含邮政速递时间)
五、特别提示
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张(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