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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市企业、经营单位申办港澳商务签注 登记备案须知

2014年09月10日 来源:深圳市出入境管理局 人气:
一、申请对象
(一)在深圳注册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
3、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深圳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三)驾驶专用机动车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
(四)备案对象:
单位派遣赴港澳商务的备案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含)以上,且是在申请备案单位任职的全职员工。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申请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相应的商务备案指标人数:
(一)年纳税额为5万—10万人民币、创汇20万—5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万—100万人民币的单位,可以为负责人申请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备案人数不得超过2人。  
(二)年纳税额为10万—20万人民币、创汇50万—12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100万—200万人民币或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位,可以为营业执照持有人或股东申请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备案人数不得超过4人。
(三)年纳税额为20万—50万人民币、创汇120万—3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200万—500万人民币的单位,可以为单位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负责营销、财务的部门经理以及确有商务需要的业务人员申请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或者1年多次香港商务签注,备案人数不得超过6人。
(四)年纳税额为50万—200万元人民币、创汇300万—5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0万—1000万人民币或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可以为单位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负责营销、财务的部门经理以及主要业务人员申请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或者1年多次香港商务签注,备案人数不得超过10人。
(五)年纳税额为200万—1000万人民币、创汇500万—10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2000万人民币的单位,可以为单位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主要业务人员申请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或者1年多次香港商务签注,备案人数不得超过15人。
(六)年纳税额为1000万—5000万人民币以上、创汇1000万(含)美元以上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含)元人民币以上的的单位,可以为单位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主要业务人员申请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或者1年多次香港商务签注,备案人数不超过30人。
(七)纳税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单位,中央、省、市(区)等各级政府扶持的企业以及市政府直通车企业,按需申请,名额不限,可申请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或者1年多次香港商务签注。
(八)由市政府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所创办的企业未达到商务登记备案条件的,配给1个人的名额(仅限创办该企业的出国留学人员),可申请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或者1年多次香港商务签注。
(九)持《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车辆年审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单位,可根据通知书上注明的司机和后备司机申请名额,并可申请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
(十)持《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车辆年审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单位,可根据通知书上注明的司机和后备司机申请名额,并可申请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
(十一)香港、澳门、外国企业驻深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的,配给1个人的名额,并可申请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仅限经营执照持有人或者负责人)。
 
三、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申办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申请表》和《商务备案人员名单》。
(二)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属律师事务所的,无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须提交司法部门颁发的已经年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提交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提交法人代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被委托人)和办证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如需授权委托,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格式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五)提交与备案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1、属纳税的,提交本单位上(本)年度纳税证明(年纳税额计算为单位缴纳的国税、地税以及海关纳税之和,免抵税额可视为实际纳税额,个人所得税除外)
2、属减免税企业的,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上(本)年度减免税证明文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3、属高新科技企业的,提交政府主管部门关于高新企业科技企业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4、属市政府便利直通车企业的,提交便利直通车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5、属中央、省、市(区)等各级政府扶持的企业,提交政府部门出具的重点扶持企业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6、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7、由市政府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所创办的企业未达纳税标准的,提交企业申请书及《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8、持《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的企业,须提交批准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9、企业申报的创汇额与创汇数据库中核查的实际数额不一致的,须提交创汇证明。
(六)商务登记备案人员社保证明的提交:
1、我省户籍人员提交所属备案单位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证明。
2、非我省户籍人员提交所属备案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证明。
3、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新招聘员工赴境外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提交1个月的社保证明。
4、市政府便利直通车企业人员以及由市政府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免交社保证明。
5、备案人员是法人代表、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的,免交社保证明,须提交能证明其身份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6、离退休后被返聘的,免交社保证明,须提交人社劳动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以及工资个人所得纳税单复印件,交验原件。
(七)备案人员的社保购买企业与工作企业是从属关系,还须提交总公司、分公司的从属关系证明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企业之间是股东关系的,须提交股东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交验原件。
(八)第(七)条所列企业分属不同地市的,单位人员备案与社保购买分离的,参照第(七)条要求提交材料。
(九)单位确因商务需要申请赴澳门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的(持《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除外),属经贸往来的,还须提交写明需要申请人赴澳门进行经贸往来的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及澳门公司商业登记复印件;在澳门有子公司的,须提交澳门子公司的商业登记复印件及需赴澳门管理日常工作的单位证明等材料。
(十)遗失资格认定书申请补发的,单位还须出具遗失声明。
 
四、其他事项
(一)既有纳税又有创汇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根据其纳税额和创汇额分别申请相应的名额,但总数不能超过30个人。
(二)本次申请商务登记备案已使用过的年度纳税额、创汇额及减免税证明,在下一次年审备案时不能重复使用。
(三)单位登记备案实行年审制,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可以申请年审。不得为临时聘用或兼职人员备案。
(四)提交的本市社保证明须在社保网站上打印。
(五)内地居民驾驶专用机动车往返内地与港澳的,不受单位纳税、创汇额以及注册资本的限制,备案人员不占备案单位商务签注指标。《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中内地承办单位与备案单位要一致。
 
五、商务登记备案的变更
(一)变更要求
1、单位增加或更换备案人员原则上1年变更不超过两次,且只能在配额指标内进行变更。法人代表等其它备案信息的变更不受次数限制。
2、在备案有效期内,对已办理过商务签注的备案指标不得变更为另一人所用。
3、在备案有效期内,增加或更换备案人员需在取得资格认定书三个月以后才予以变更,但对于纳税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单位,中央、省、市(区)等各级政府扶持的企业以及市政府直通车企业的备案人员信息变更可不受时限限制。
4、变更法人、办证员、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公章式样等备案信息的,经调查属实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不受时限限制。
5、上述备案申请条件第(十)、(十一)的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不予变更备案人员。
(二)变更备案信息需提供的资料
1、变更办证员:公司提交变更申请、填写《深圳市企业、经营单位申办港澳商务签注变更备案审批表》、提交新办证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变更公司名称、地址或法人代表:公司提交变更申请、填写《深圳市企业、经营单位申办港澳商务签注变更备案审批表》,提交工商信息变更通知书及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3、变更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样式:公司提交变更申请、填写《深圳市企业、经营单位申办港澳商务签注变更备案审批表》、提交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他人签名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4、增减或变更备案人员:公司提交变更申请、填写《深圳市企业、经营单位申办港澳商务签注变更备案审批表》及拟增减或变更的人员名单表。对需撤销的备案人员已办理有效商务签注的,还应将该备案人员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交备案受理机关注销有效签注,对无法提交的,需附单位情况说明。
5、变更企业公章:公司提交变更申请、填写《深圳市企业、经营单位申办港澳商务签注变更备案审批表》、提交相关部门的变更公章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受理机关
(一)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受理以下申请:
(1)纳税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单位,中央、省、市(区)等各级政府扶持的企业以及市政府直通车企业;
(2)持《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办理商务签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3)外资金融机构;
(4)减免税企业。
(二)分局出入境管理科办证大厅受理以下申请:
(1)本行政区注册的市政府直通车企业(但限定30个人名额以内);
(2)本行政区注册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属市局直接受理的单位除外)。
 
八、注意事项
1、对单位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商务签注的,一律取消其备案资格,停止其单位人员申请商务签注。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2、备案单位存在挂靠办证的,2至3年内暂停该单位的备案资格;单位备案人员持商务签注在港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对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依法取消其个人备案资格,限制其办理出入境证件。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受理处于处罚期的单位的商务登记备案申请。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暂不受理国有、国有控股金融单位的商务备案申请。此类单位循因公途径办理。

来源:深圳市出入境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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