逗留签注(D)发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家属。逗留签注为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批准期限签发(但赴澳门就学的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受理机关
(一)户口所在地、就业地、就读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三)申请人已持往来
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
签证办事处、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受理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本人免冠照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除外)。
(二)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在广州、深圳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连续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在两市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大学生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逗留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经济财政司(授权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的,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出具的“确认内地居民在澳就业身份证明”、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授权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赴澳门从事会展活动的人员,须交验商务部提供的澳门会展活动名单中所列展会组展单位的邀请函。
(四)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五)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六)十六周岁(含)以上人员需采集或者核验指纹信息;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还须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三、特殊情形
(一)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签注受理部门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二)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
四、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100元。
短期(不超过1年)多次有效签注每枚100元。
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多次有效签注每枚150元。
2年以上3年以下(不含3年)多次有效签注每枚200元。
长期(3年)多次有效签注每枚3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五、办证时限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0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
(以上办证时限不含邮政速递时间)
六、特别提示
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张(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来源:广东省
出入境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