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修订)
前言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是指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基委”)选拔、录取并派出的各类出国留学人员。
派遣留学人员到国外学习,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竞争的国际化人才的战略需要,是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
俄罗斯是教育大国,高等教育发达,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许多方面居世界领先地位。高等学校特别是一些重点院校,历史悠久,治学严谨,有自己的学术传统,在基础理论教学和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方面经验丰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向前苏联派遣大批留学人员。五、六十年代老一辈留苏人员勤奋学习、遵守纪律、谦虚谨慎、团结友爱的优良品质至今在俄罗斯老师和同学中广为传颂。继承和发扬老一代留学人员的优良传统,为祖国的繁荣昌盛刻苦学习,是新一代留学人员的光荣使命。在俄留学人员肩负着祖国的重托和人民的期望,要努力完成学习进修任务,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俄罗斯人民的尊敬,树立新一代中国留学人员的良好形象,为中俄友好做出自己的贡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驻俄罗斯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各类在俄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为了您在俄罗斯学习顺利、生活愉快,根据国家的留学政策及教育部、留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俄罗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须知,请您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行为守则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维护祖国的尊严和荣誉,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
二、遵守俄罗斯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并尊重当地文化习俗,维护中国留学人员的声誉和形象;遵守国家各项公派留学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不从事与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
三、集中精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成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习、进修任务,按期回国服务。
四、对外交往中做到谦虚谨慎,不卑不亢,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加强保密意识,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如实向使(领)馆报告。
五、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使(领)馆教育处(组)和中国留俄学生总会及其博士生联谊会和各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团结友爱。
六、保持身心健康,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如遇意外情况,应立即向俄罗斯警方报案,并同时向留学院校及使(领)馆领事部和教育处(组)报告。
第二部分管理规定
一、入学
1.留学人员应在抵达学习地点后20日内,持《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登记表》(可通过驻俄罗斯使馆教育处网站www.eduru.org下载)、护照首页复印件按所属领区分别向驻俄使馆教育处(莫斯科)或驻圣彼得堡、叶卡捷琳堡、伊尔库茨克总领馆教育组和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馆、符拉迪沃斯托克领事办公室报到。上述报到材料亦可通过邮寄方式(特快专递)提交。对无故不报到者,报经留基委批准后,取消国家公派留学资格。
2.留学人员应在正式入系后3个月以内登录所属领区“留俄学生网上服务系统”(详见各领区网站)进行注册。留学人员填写相关注册信息后,提交教育处(组)审核。教育处(组)将向留学人员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邮件确认注册信息是否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即表明网上注册已完成。逾期未进行网上注册者,毕业时不予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留学人员抵达学习地点后,应尽快(一般为第二天)到所在院校(单位)办理入学、居住签证等有关手续,与导师或留学单位协商制定留学计划,并主动与当地中国留学生组织取得联系,积极参加该组织的各项活动。留学人员一般应在俄方学校安排的宿舍居住。
4.需在使(领)馆教育处(组)所在城市中转的留学人员,可预先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登记,由教育处(组)协调有关机构提供中转服务,相关费用自理。
5.各使(领)馆领区如下:
— 驻俄使馆教育处(莫斯科):除以下州之外的其他省份。
— 驻圣彼得堡总领馆教育组:圣彼得堡市、列宁格勒州、摩尔曼斯克州(摩尔曼斯克市)、诺夫哥罗德州(大诺夫哥罗德市)、阿尔汉格尔斯克州(阿尔汉格尔斯克市)、普斯科夫州(普斯科夫市)、卡累利阿共和国(彼得罗扎沃茨克市)
— 驻叶卡捷琳堡总领馆教育组: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叶卡捷琳堡市)、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市)、新西伯利亚州(新西伯利亚市)、鄂木斯克州(鄂木斯克市)、秋明州(秋明市)、车里雅宾斯克州(车里雅宾斯克市)
— 驻伊尔库茨克总领馆教育组:伊尔库茨克州(伊尔库茨克市)、赤塔州(赤塔市)、哈卡斯共和国(阿巴坎市)、布里亚特共和国(乌兰乌德市)、图瓦共和国(克孜勒市)
— 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馆: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市)、阿穆尔州(布拉格维申斯克市)、犹太自治州(比罗比詹市)、萨哈林州(南萨哈林斯克市)
— 驻符拉迪沃斯托克领事办公室:符拉迪沃斯托克市
二、学习
1.国家公费留学人员的留学期限在留基委的规定范围内以俄方批准的期限为准。奖学金按在俄实际学习天数发放。
2.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严格遵守研修报告制度,按季度填报《CSC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提交教育处(组)。该表应有俄方导师或合作者签字。留学结束时应书面提交留学学术总结报告。未按期提交报告或敷衍应付者,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按期提交者,停发奖学金。
3.国家鼓励支持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对回国参加《春晖计划》者,教育处(组)可视情况报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后资助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
4.留学期间有重大发明和成果,或论文在重要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以及被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接受的,应及时向教育处(组)报告,以便教育处(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5.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向教育处(组)提出申请,经由教育处(组)报请留基委审批。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派出单位意见函;现就读单位意见函。
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者,按违约处理,报留基委取消其国家公费留学资格,停发奖学金,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6.留学人员不得从事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无关的活动。对违反规定者,予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者,报留基委停发奖学金,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7.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服务,未经教育处(组)及留基委批准,不得延长留学期限。凡未按规定期限回国者,均按违约处理。
8.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应保持与国内单位的联系。留学期满回国后的一个月内到单位报到,提交留学总结报告。
9.因故申请提前1个月以上回国,须提前1个月向教育处(组)提交书面申请,经由教育处(组)报留基委审批。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派出单位意见函、现就读单位意见函,因健康原因需要提前回国者,须另提交医院证明。
10.针对全日制大学本科生的其它规定
(1)大学本科的学制根据俄罗斯的有关规定确定。
(2)按时参加考试,并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教育处(组)提交学期成绩单(外地同学可函寄或托人转交)。未按时提交成绩单者,停发其奖学金直至提交之日。
(3)受到留学院校(单位)处分或有补考科目者,下学年减发百分之十的奖学金。
(4)因健康等特殊原因考试不及格者,应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经批准可留级一次,延长期间国家不再提供奖学金;第二次留级,则回国由原派出院校(单位)另行安排。由于本人不努力,导致考试不及格而留级者,则回国由原派出院校(单位)视情况另行安排。
(5)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休学者,须及时向教育处(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校方办理休学手续。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申请;医院证明。未经教育处(组)批准,擅自休学者,自休学之日起,按违约处理,报留基委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6)凡因学习成绩不及格或违反学校纪律等原因被俄方院校除名者,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11.针对研究生的其它规定
(1)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以俄方批准的期限为准。俄方批准的期限超过留基委派出期限的,应及时通过教育处(组)报留基委申请延期。
(2)因提前完成学业或因身体突发严重疾病,需立即回国医治,申请提前回国,由教育处(组)审批办理后报留基委备案,并抄送国内推选单位。
因非个人原因确需提前回国者,由本人出具国内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的同意函,向教育处(组)提出申请,由教育处(组)报留基委审批。
对完全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回国者,不予受理。对执意提出申请的,在其提交国内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相关同意函的前提下,可予受理并报留基委审批。申请人需承担部分违约赔偿责任。未经审批提前回国者,留学人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提前回国者,无论何种原因,按规定,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3)因完成博士学位或科研需要提出延长学习时间者,可向教育处(组)提出申请。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延长期限可根据学业需要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最长在外留学期限累计以不超过24个月为限。
申请延期在6个月(含)以下者,由教育处(组)审批后报留基委备案,不需要办理延期续签协议手续。延期超过6个月以上者,由教育处(组)报留基委审批后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延期在6个月以上者,其延长期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国外留学单位(含导师)或国内推选单位提供。延长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的,如无上述经费来源,可允许其本人自行筹措经费。
无论何种方式,申请人均需提供经费来源证明,且每月平均资助额度不低于现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研究生)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
(4)凡获得博士学位且成绩优秀者,本人可提前15天向教育处(组)提出申请,教育处(组)经考察后可推荐其进入国内博士后流动站。申请材料包括: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博士后申请表》、留学院校在学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俄方两位以上(含两位)教授推荐信(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并附译文)、个人留学总结(主要包括留学期间本人的学术活动情况)、留学期间所发表文章及参加学术会议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留学人员若已联系好国内博士后流动站,应另提供国内博士后流动站同意进站的意向书(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三、 休假
1. 留学期限在12个月及以下的留学人员留学期间不享受回国及到第三国休假、收集资料、学术访问、旅游或探亲。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回国或赴第三国者,报教育处(组)审批,按实际离境天数扣发奖学金。擅自离俄者,按违约处理。
2. 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可回国休假、收集资料、学术访问、旅游或探亲,时间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旅费自理。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每满12个月可回国一次,一次不超过1个月,如两年以上假期合并使用,单次不超过2个月,奖学金照发,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日起扣发奖学金。
在上述规定留学期限内赴第三国休假、收集资料、学术访问、旅游或探亲,费用自理,一次不超过15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在同一年度内,回国或赴第三国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3. 回国或赴第三国只能利用假期时间,并须征得留学院校和导师同意,报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批。
四、生育及医疗
1. 为保证留学效益,留学人员不宜在留学期间生育。情况特殊必须生育者,应立即回国。回国后,进修人员的公派留学资格自行取消,大学生、研究生的留学资格是否保留,由教育处(组)报请留基委审批。如保留资格,产假不得超过六个月,回国生育期间的奖学金停发。
2. 留学人员入学后,根据俄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医疗保险。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留学人员, 应及时申请报批,回国治疗。
五、学成回国
1. 留学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回国。
2. 预订回国机票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时,教育处(组)按“就近直航”原则提供单程一次性回国机票。留学人员向所注册的教育处(组)申请订票。订票咨询电话:8-499-1437230;传真:8-499-7830861;电子邮件:dingpiao@163.com。
(2)留学人员拟定回国日期后,至少提前20天以传真及电邮方式将护照首页、回国日期、航班号、到达国内城市、本人联系方式以及公费留学项目等信息告知教育处(组)。
(3)机票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不得改动。如确实需要改动,由留学人员本人提前10天告知教育处代为改票,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留学人员本人承担。留学人员不得自行购买回国机票,也不得到购票部门自行退换、更改已购买的机票。
3. 办理回国手续
留学人员通过教育处(组)预订回国机票、确认回国日期后,持以下材料到教育处(组)办理回国手续,包括:
(1)提交护照原件;
(2)填写《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手续单》;
(3)归还向教育处(组)借用的图书、资料等物品;
(4)结清财务手续;
(5)领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4. 各类留学人员在领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还需分别向教育处(组)提供以下材料:
(1)本科生、硕士生
— 个人留学总结
— 经俄外交部领事司加盖认证章的毕业(学位)证书及总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2)副博士、博士研究生
— 个人留学总结
—《研究生论文登记表》(可在驻俄使馆教育处网站www.eduru.org或留俄学生总会www.lexszh.cn网站下载)
—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Кандидатский минимум)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 经俄外交部领事司加盖认证章的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3)本科、硕士插班生
— 个人留学总结
— 留学期间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 留学院校开具的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4)进修、访学人员
— 个人留学总结
— 留学单位对其进修情况的评语原件及复印件(导师签名,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六、经费
1. 奖学金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根据教育部外事财务管理要求及俄罗斯实际情况,奖学金按如下形式发放:
留学院校在莫斯科及圣彼得堡地区的留学人员,留学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内的,以现金形式按季度发放;留学期限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以银行转账形式按季度发放。
留学院校在莫斯科和圣彼得堡以外的留学人员,留学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采取国内发放和结算的办法,即出国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按规定领取部分奖学金,完成留学任务回国后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补发剩余资助经费;留学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由驻俄使馆教育处以银行转帐形式按季度发放。
所有奖学金均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计发。
2.学费资助
留学人员根据留基委相关录取文件享受国家提供的学费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可向教育处(组)咨询。
3.国际旅费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回国国际旅费由国家提供。
第三部分服务信息
一、驻俄使(领)馆教育处(组)联系方式及接待时间
1. 驻俄使馆教育处
对外接待时间:星期三上午:9:00—12:00
下午:15:00— 18: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联系电话:8-499-1437230;传真:8-499-7830861
电子邮箱(E-mail):jiaoyuchu095@163.com
教育处网站: www.eduru.org
留俄学生总会网站: www.lexszh.cn
驻俄罗斯大使馆网站: http://ru.china-embasse.org/chn/
通讯地址:Россия, 117330, г. Москва, Воробьевы горы, ул. Дружбы, дом6,ПосольствоКНРвРФ, Отделподеламобразования
附近地铁站:Университет
注意:留学人员请在对外接待时间来教育处办理有关事宜。如有紧急情况需在非接待日来教育处办事,请事先与相关人员预约。如在非工作时间有突发紧急情况,可与使馆传达室24小时值班电话联系:8-499-7830867,领事保护值班电话:8-963-6201852
2. 驻圣彼得堡总领馆教育组
对外接待时间:星期二 下午:15:00-18:00
星期四 上午:09:00-12:00
联系电话/传真:8-812-3550673
网站:http://www.edustpeterburg.org/
通讯地址:Россия, 199226, г. Санкт-Петербург, ул. Нахимова,
дом 7, корпус 2, квартира 97,ОтделподеламобразованияГенконсульстваКНРвСанкте-Петербурге
3. 驻叶卡捷琳堡总领馆教育组
对外接待时间:星期三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联系电话:8-343-2535786
网址:http://ekaterinburg.chineseconsulate.org/chn/wjjl/
通讯地址:Россия, 620142, Екатеринбург, ул. Чайковского45
4. 驻伊尔库茨克总领馆教育组
对外接待时间:周三、五上午 09:00-12:00
联系电话:8-3952-781434
网站:http://irkutsk.chineseconsulate.org/chn/jyjl/
通讯地址:Россия, 664007, г. Иркутск, ул. КарлаМаркса, д.40, (101)
5. 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馆
联系电话:8-421-2302353
网站:http://www.fmprc.gov.cn/ce/cgkhb/chn/
通讯地址:Россия, 680028, г. Хабаровск, стадионим. Ленина
6. 驻符拉迪沃斯托克领事办公室
联系电话:8-423-2495035
网站:http://www.fmprc.gov.cn/ce/cgkhb/chn/
通讯地址:Россия, 690065, г.Владивосток, ул. Крыгина, д.3
二、护照延期、换发和补发
国家公派人员申请办理护照延期及换发、补发护照,应自行到使(领)馆领事部办理有关手续。详细情况请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大使馆网站http://ru.china-embasse.org/chn/查询。
使馆领事部对外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咨询电话:8499-1431540(语音咨询)
三、俄政府受理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相关部门
俄外交部领事司证件认证处(Отдел легализации и требования документов Консульского департамента МИДа России)
地址:г. Москва, 1-йНеопалимовскийпереулок, д. 12, 1 этаж,комнаты 122, 123.Метрост. "Смоленская"
四、在俄所获学历、学位证书的国内认证和评估
按有关规定,凡在教育处(组)注册建立个人留学管理档案的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并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回国,可持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其授权机构办理在俄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和评估事宜。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 6层,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中心
邮编:100080,电话:010-62677800
五、中国银行莫斯科分行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30—13:00
下午:14:00—16:00
电话:8-495-7950462
地址:129110, г. Москва, Проспектмира, д.72 (метро"Рижская")
开户需准备资料:
1. 护照原件
2. 护照首页翻译公证件
3. 签证复印件
4. 落地签
5. 移民卡
六、紧急电话
火警:01
匪警:02
急救:03
第四部分安全提示
1. 不介入、不参与任何非法社会、宗教组织及其活动,不卷入任何违法事件。
2. 尊重俄罗斯及其他国家人民的宗教和习俗,不发表伤害俄罗斯及其他国家人民感情的言论。
3. 不参与涉黄、涉赌、涉黑和打架斗殴。
4. 外出旅行或参加社会实践,尽量结伴而行,远离人群聚集场所。
5.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
6. 了解并掌握安全用电、防火、避险、自救、互救常识,随时保持防劫、防盗、防袭和暴力恐怖事件的警惕性,学会并善于保护自己。
7. 随身携带必要身份文件。重要身份文件及时备份。
8. 强化保险意识,及时购买医疗、人身安全保险。
9. 遇紧急情况及时向俄罗斯警方、所在学校保卫部门、外事部门和使(领)馆领事部、教育处(组)报告。
*本须知可能会有调整和更新,请注意随时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