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国家公派(费)赴西班牙留学人员尽快顺利适应新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集中精力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现将国家公派(费)赴西留学人员抵西后须办理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报到
一)凡属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会签约派出(包括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的留学人员和中科院院公费派出人员(以下简称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均需在抵西十日内办理网上登记和报到手续。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二) 报到材料
1.填写完整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原件;
2.《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或中科院 《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及报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登陆国家留学基金委秘书处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注册,填写《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国外报到表》,打印该表,并在报到登记表空白处贴本人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一张;
4.本人护照身份页(即带有本人照片及护照签发机关公章页)和入境签证页复印件;
5.如属于其他各类项目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非国家年度计划基金资助)还需同时提交项目资助证明及复印件;
6.如属于延期或改派到西班牙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还需同时提交同意延期函或改派函原件及复印件;
三)如不能亲自前往教育组报到,应尽早电话或邮件告知我组你本人已抵西。并在抵西十日内把相关材料以挂号信形式寄往我组,以寄出邮戳为准;
四)请登录教育组网站www.esedu.org,点击留学人员注册服务系统填写信息,以备学成回国前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使用;
五)请申请银行账户,建议申请中国工商银行马德里分行或者SANTANTER银行的账户,并尽快将账号扫描发至我组邮箱。
六)报到登记材料不全或有问题者,无法按时发放奖学金。
七)因国内已提前发放三个月的生活费,如按时报到,从第四个月起的奖学金我组将从银行汇至你本人账户(请及时向教育组邮寄银行账号,否则影响你的生活费发放)。汇款时间为每月下旬,一般经过三至五个工作日后才可进入个人账户。根据国家规定,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工作签证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
二、奖学金生活费停发、扣发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西学习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教育组将按规定停发、扣发其奖学金,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及留学人员所在单位。
一)抵西后不按规定及时报到者。如抵西后十天内未完成报到手续,超过十天不足三十天(含)者,按天扣发奖学金(扣除金额=迟到天数×日平均生活费);超过三十天者,按照规定,停发奖学金,劝其回国并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以上两种情况教育组均不为其购买回国机票;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学者;
三)不按规定提交进修计划、年度学习计划及《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学习情况报告》者;
四)提前回国者, 扣除金额=提前回国天数×日平均生活费;如因航班原因造成提前回国超过7天(含)以上者, 扣除金额=(提前回国天数-7)×日平均生活费;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西班牙者;
六)公派期限已满申请延期者;
三、休假
一)除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项目研究生以外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
1.如访问学者、本科插班生、欧盟小语种培训、青年骨干教师项目等,不享有休假、收集资料待遇。
2.如在留学期间回国或赴西班牙以外国家,应提前1个月向我组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申请书,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及留学单位和导师的意见函,经同意后方可离开,且在此期间停发奖学金;
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项目公派研究生:
1.留学期限在12个月(含)以内的,不享受回国休假、收集资料待遇;
2.留学期限在12个月(不含)以上的,在西班牙学习期满12个月(含)后可向我组提出休假或收集资料的申请;须提前一个月向我组提出书面申请,一经同意,方可回国或赴西班牙以外的国家休假、收集资料;
3.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有一次休假,休假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如超出一个月,自超出之日起奖学金按相应天数扣发;
4.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休假时间累积不超过两个月,可以休假一次,累积不超过两个月,或休假两次,每年一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如超出所规定时间,自超出之日起奖学金按相应天数扣发;
5.同一年度,回国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收集资料只能选择一项,且费用自理。
四、提前/延期回国
一)因故提前回国: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故需要提前回国的,需要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前向我组提出申请;
2.如需要提前一个月(不含)以上回国的,需要向我组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及留学单位和导师的意见函,由我组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提前回国;
3.如需要提前一个月(含)以内回国的,需要提前三个月向我组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及留学单位和导师的意见函,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提前回国;
4.批准提前回国的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发至离开西班牙之日。
二)因故延长留学期限:
1.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不能获得在被录取时确定的学位,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应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前向我组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在职人员)、留学单位或导师证明其确因学业需要延长学习时间且可以在延长期间内获得被录取时确定学位的书面意见函,经基金委审批同意后,签署相关协议,方可视为有效延期;
2.除攻读硕士、博士以外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不得延长留学期限。
3.延长留学期限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延期者本人承担。
五、购买回国机票
一)凡由教育组负责购买回国机票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前45天从教育组网站下载《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机票预订单》,填写好后通过电子邮件发到我组。
二)一般情况下教育组将尽量按照所提交的预订单预订机票,但由于航班和座位等客观原因,你所预订的机票航程或日期有可能会做出调整,请你在制定回国日程计划时留有弹性,若机票日期与你的预订日期前后相差一日者,将不再另行通知。
三)目的地为北京,有直达航班;目的地为国内其他城市,将经由北京转机,具体由订票公司视航班和座位情况而定。转机费用自理。
四)回国行程起点为马德里,西班牙境内段交通自行安排。
五)在收到我组发出的机票确认邮件后,需在两个工作日内确认相关内容。
六)机票信息将由教育组发邮件通知学生本人。一旦出票,不能更改。
六、日常管理服务
一)报到登记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我组办理完报到登记手续后,直到回国前的各项管理工作均由我组负责执行。请留学人员在网上办理报到登记时将自己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地址详细填写。如有变化要及时更新。
二)计划总结
国家公派留学进修人员(含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高访、普访)到西班牙后,均需在3个月内提交书面进修计划;每隔半年在基金委公派生平台提交一次电子研修报告(提高过程如遇技术问题,请联系此邮箱xxzy@csc.edu.cn办理),每隔半年向我组和国内工作单位书面报告一次业务进展情况。研究生要在半年内落实课题,定出年度学习计划。在结业回国前要向我组提交书面留学总结报告和导师或合作者评语。教育组不接受电子邮件汇报。
三)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西班牙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及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管理规定,应按时提交进修计划及阶段总结等。对违反规定的留学人员,教育组将按相关规定停发或扣发其奖学金。
四)中途离境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申请回国或赴第三国参加学术会议,或利用假期回国收集研究资料需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须将个人申请、国内单位同意函(正式公函)、国外导师意见函报教育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期满回国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必须在《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所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回国,逾期回国者将按违约处理。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留学期限者,需提前两个月向教育组提交延期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申请、导师同意函、国内单位同意函(正式公函)、个人存款证明。已申请延期并获得批准同意者,留学期限自动延长,但必须在延长学期截止期限内回国,否则,将按违约处理。
六)信息变更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西班牙期间联系办法如有变动,应随时登录教育部留学人员报到登记系统网站更新相应信息,以保证教育组能随时与之保持联系。
七、附则
本须知未涉及事项遵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须知》(201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及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须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须知为准。
中国驻西使馆教育组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中国驻西班牙大使馆教育组地址:C/Arturo Soria 108D, 28027, Madrid
附件2:其他联系方式:
Tel: 91 3883988
Fax: 91 759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