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2月21日起,匈牙利将成为申根成员国之一,并完全采用申根成员国通用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24个国家将属于申根成员国。其中包括27个欧盟成员国中的22个国家(该国如下: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以及挪威和冰岛将被视为申根地区。而其他5个欧盟成员国(保加利亚、塞浦路斯、爱尔兰、罗马尼亚和英国)仍不属于申根成员国。
匈牙利加入申根成员国后的重要改变为:
签证纸将采用申根签证统一形式,并注明“申根国内有效”的字样,字母序号中将显示签证签发国名。
申根签证及入境规定仅适用于不超过90天的短期居留。超过90天的长期居留的规定将按照本国法律施行。
签证豁免
欧盟、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及以下国家公民赴匈牙利可以免签:
安道尔、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文莱、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危地马拉、梵蒂冈、洪都拉斯、香港(仅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者)、冰岛、以色列、日本、澳门(仅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者)、马来西亚、墨西哥、摩纳哥、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巴拉圭、罗马尼亚、萨尔瓦多、圣马力诺、新加坡、韩国、瑞士、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
在成员国居留的无国籍人士和难民,凭成员国颁发的旅行文件有权享受签证豁免。成员国为:申根成员国、2004年5月前加入的欧盟成员国以及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
对于申根成员国颁发的C类和D类签证,签证持有者可以在签证有效期内的前三个月享受签证豁免。对于D类签证,签证持有者只能享受在匈牙利过境免签。
对于有效的长期居留许可及通用领事指南附件4中提及的其他文件,外国人有权享受申根国境内6个月内的不超过3个月的签证豁免。
依照双边签证协议,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持有者可享受签证豁免。请查阅匈牙利外交部官方网站(http://www.kormany.hu/en/ministry-of-foreign-affairs)。
过境免签
凡持有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居留许可者可免匈牙利机场转机签证或过境签证。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在2007年12月31日前获得自2008年1月1日起加入申根国的任意国家签证的持有者。在匈牙利过境期限不得超过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
匈牙利过境最多不得超过5天。
匈牙利过境的含义为:从甲国进入匈牙利过境前往乙国(例:从奥地利经匈牙利前往乌克兰)。
外国人入境规定及90天内签证申请
请注意:签证只是准许入境的初步许可,并不意味着签证持有者可以随意入境。旅行者可能被要求出示其在匈居住情况的相关证据,如其不能出具,可能被边境遣返而不允许入境。
申根签证基本规定
申根签证种类
机场转机签证(A): 签发给进入机场国际区域并在该区域逗留,等候航班前往目的国的护照持有者。只有如下国家公民能申请该签证:阿富汗、孟加拉国、喀麦隆、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纳、几内亚、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里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乌干达、塞内加尔、塞拉利昂、苏丹、叙利亚、刚果
过境签证(B): 签发给一次、两次或多次过境,每次过境停留不超过5天的护照持有者。
短期停留(或入境)签证(C): 签发给一次、两次或多次入境,连续停留最多不超过90天的护照持有者;或者,自第一次入境日期起6个月内非连续停留最多不超过90天的护照持有者。
注意!如果您需要进入布达佩斯-费里海吉1号机场,或您的航班在布达佩斯-费里海吉1号机场抵达而您需要到布达佩斯-费里海吉2号机场转机(反之亦然),您必须持有过境签证。
哪里可以递交签证申请?
申根签证申请必须在主要目的地国的领事机构提出申请。如果需要同时出访多国且访问期限相仿,应向出访的第一个申根国家的领事机构提出申请。
因此,根据上述申根规定,以匈牙利为主要目的国,或在同时出访多国时匈牙利为第一目的国,匈牙利领事机构可以接受签证申请。
实例:如果申请人准备在欧洲停留三周,奥地利两周而匈牙利一周,申请人应在奥地利领事机构申请签证。
如果申请人不能确定其主要目的国,如申请人准备在不同的申根国内停留相同期限,申请人应向第一入境国提出签证申请。
实例:某商人准备前往欧洲并在几个国家与商业伙伴洽谈,而且每个国家停留一至二天,该商人预定第一站为法兰克福,然后再前往其它国家。在此情况下,签证申请机构应为德国领事机构。
根据申根签证规定,边境哨卡一般将不颁发签证,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家属和具有特殊条件的第三国公民除外(例如:申请人因参加其家人的葬礼而不具备事先申请签证的可能性)。
根据规定匈牙利驻外机构有权向以下申请人发放签证
上述人员可按如下方式递交签证申请: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