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留政策
(一)中国公民在捷克居住一年以上必须持有以下证件之一:
1、长期签证(贴在本人护照页中),由捷克驻华使领馆签发,有效期通常为1年,最长停留期不超过180天。签证持有人必须在停留期满前1个月内到捷克内务部移民局申请延期。
2、长期居留许可(贴在本人护照页中),有效期通常为2年。由捷克内务部移民局签发,到期前需到捷克内务部移民局申请延期。
3、永久居留许可(贴在本人护照页中),有效期通常为10年,由捷克内务部移民局签发,到期前需到捷克内务部移民局申请延期。
4、永久居留许可证(绿卡或蓝卡),持有人通常为欧盟家庭成员。由捷克内务部移民局签发,到期前需到捷克内务部移民局申请延期。
(二)捷克内务部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在捷克外国公民办理居留等有关手续出台了新规定,主要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1、办公机构及地点变更
自2011年1月1日起,原由捷克外事警察局负责的长期签证延期、长期居留许可申请及延期、永久居留许可申请、欧盟家庭成员居留卡申请及延期、居住地址变更申报等事务归属内务部难民与移民局负责;在捷克外国公民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居住地址、办理邀请函核查、办理短期居留及合法居留证明、办理短期签证延期等事务仍将由外事警察局负责。
2、带有生物识别信息的新版居留许可证即将颁发
捷克内务部原计划自2011年5月1日起为在捷克合法居住的外国公民(欧盟公民除外)颁发带有生物识别信息的居留许可证,后因技术原因推迟半年实行。新规定实行后,申请捷克居留许可及其延期的外国公民应按捷克内务部要求前往相应办公地点办理生物识别信息采集(包括面部图像和指纹),逾期未办理者将可能被取消居留资格或处以罚款。2011年5月1日前签发的居留许可使用至有效期满后将被新版居留许可证取代。
有关捷克居留政策的详细信息请查阅捷克内务部网站。
二、移民与入籍政策
捷克国籍法规定,原拥有捷克国籍者,在获得其他国家国籍时,可继续保留捷克国籍;原拥有其他国家国籍者,在获得捷克国籍时,必须放弃原有国籍。
申请捷克国籍条件严格;中国公民与捷克公民结婚不会立即获得捷克国籍;在捷克出生的新生儿,父母一方为捷克公民者自动获得捷克国籍,但父母均为外国公民者不能获得捷克国籍。有关捷克移民与入籍政策的详细信息请查阅捷克内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