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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国籍政策

2014年10月13日 来源:肯尼亚绍驻华大使馆 人气:

  一、国籍政策

  肯尼亚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根据肯尼亚宪法,取得肯尼亚国籍有两种途径:

  (一)出生取得。出生时父母一方为肯尼亚公民的,当然取得肯尼亚国籍。在肯尼亚境内发现年龄低于8周岁的孤儿,推定其具有肯尼亚国籍。

  (二)注册取得。与肯尼亚公民结婚并维持婚姻关系7年以上,或在肯尼亚连续合法居住超过7年,或由肯尼亚公民收养的儿童,可申请注册获得肯尼亚国籍。

  肯尼亚宪法还规定,出生取得肯尼亚国籍的,不因获得其他国籍而丧失。注册取得国籍5年内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丧失肯尼亚国籍。

  肯尼亚入籍主管部门是肯尼亚移民局。外国人入籍程序及所需提交材料参见肯尼亚移民局网站。

  二、停留和居留

  对于短期访肯的外国人,因故需延长在肯停留时间的,可向当地移民局申请签证延期(最多可延长90天)。

  对于到肯工作或学习的外国人,移民局根据其到肯居留目的颁发不同种类的居留证件:

  (一)对于来肯工作或参加志愿者服务的,颁发入境许可(ENTRY PERMIT)。入境许可又分11个等级。一般入境许可的有效期是2年。办理延期的,须至少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二)对于来肯学习、短期来肯工作(不超过3个月)以及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颁发通行证(PASS)。

  外国人办理居留手续及所需提交材料参见肯尼亚移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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