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留
(一)根据哥斯达黎加移民法有关规定,通过家庭团聚、投资等方式可获得合法居留。
(二)申请人应在哥斯达黎加入境章有效期内赴驻哥斯达黎加
使馆办理“领事登记”,办理领事登记时需提供:护照原件及护照资料页、签证页、入境章页复印件,办理登记后,方可向哥斯达黎加移民局递交申请,并在指定银行缴款等。
(三) 哥斯达黎加公安内政部所属移民局是办理居留的主管部门。
二、入籍
(一)哥斯达黎加承认双重国籍。在哥斯达黎加出生的婴儿无论其父母国籍,均自然获得哥斯达黎加国籍。此外,连续居住满7年,或与哥斯达黎加籍公民结婚2年以上亦可加入哥斯达黎加国籍。
(二)入籍需参加考试,以结婚方式取得国籍者及年龄超过60岁者除外。
(三)哥斯达黎加民事登记局是办理入籍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