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哥斯达黎加移民总2013年11月1日颁布的有关非居留类入境签证的第DG–0041–11–2013号法令,其中,将中国公民赴哥签证手续分类由“第四类国家”提升到“第三类国家”,签证办理及例外情况规定如下:
一、 根据36626–G号法令规定,哥斯达黎加驻华使馆经授权可在中国颁发旅游类签证,中国籍未成年人申请者除外。
二、 中国籍未成年申请人签证申请手续按照特殊程序办理,需提交哥移民总局审批。签证申请手续应由其父母或对该未成年人赋有监护、抚养、教育权力的法定监护人提交。签证审批程序按照36626–G号法令对中国籍未成年申请人的规定执行。
三、希望赴哥从事如下职业者,包括学生、研究人员、教育工作者、志愿者、宗教人士、工作或家庭团聚事由者,按照哥现行移民法律规定属于特殊种类签证,需提交哥斯达黎加移民总局审批。
四、 持有不少于6个月(从入境哥斯达黎加之日起开始计算)的美国、加拿大或欧盟成员国的合法居留证明(居留,工作签证,学习签证),无须申请签证入境哥斯达黎加。如果居留证明有效期不足6个月,可向所在国的哥斯达黎加领事馆申办领事签证。
五、 持有“第一类国家”的(除美国、加拿大或欧盟成员国外)不少于6个月(从入境哥斯达黎加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合法居留证明(居留,工作签证,学习签证,难民身份),可向所在国的哥斯达黎加领事馆出具合法居留证明申办领事签证。
六、 持有多次入境并使用过的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从入境哥斯达黎加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日本签证(旅游,商务,乘务),无须申办入境签证。
七、 持有有效英国海外公民护照(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BNO)的香港公民,享受第一类国家的待遇,无须申请入境签证并且可停留90天。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者需要申请入境哥斯达黎加签证,申请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持有者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