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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达加斯加国籍政策

2014年10月14日 来源:马达加斯加驻华大使馆 人气:

  一、居留

  主要居留种类:短期居留和长期居留两种。短期居留分一次或多次入出境,有效期为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长期居留有效期为三年、五年、十年或永久居留。

  申请居留签证:短期居留签证由马驻外使领馆、马港口和机场等边境口岸移民事务专署签发。签证有效期内在马居留无需再办居留手续。如计划居留时间超出签证有效期,须在入境后一个月内,向马达加斯加移民局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居留签证者,可申请延期办理,但最多不可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不申请居留签证,即未办理居留证者必须在其签证有效期内离境。

  申办居留手续:申请居留到马移民局办理。

  持旅游签证者不得申请居留签证。办理商务、探亲、就业居留,须填写居留申请表,提供与办理相应入境签证相同的材料,以及在马经济担保书和居所证明。特殊情况也可到马外交部办理。申请工作居留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工作合同、马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投资者申请居留须按所从事的职业,提供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营业执照、投资证书以及在马注册公司时所需材料。有关居留签证具体事宜可咨询马达加斯加内政部移民局。电话: 2634600

  注意事项:申请长期居留签证时必须申请居留证(即绿卡)。凡是获得合法在马居留者,不得从事与自身职业无关或未经允许的职业。一经查出,则被视为违法。

  二、国籍政策基本概况

  申请入籍简介:马达加斯加法律规定,凡在马获得合法居留签证的外国商人、投资者,均可申请加入马国国籍。但实际上外国人要获准加入马国籍较困难。除极少数在马长期居住,有一定专业特长者或高级知识分子以及对马有贡献的外侨外,马方一般不接受外国人加入马国籍的申请。

  马国籍法规定,外国男子与马妇女未经民政部门登记而同居后所生子女,一出生就具有马国籍,如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正式结婚后所生子女随其父国籍,即外国国籍。

  马国男子与外国妇女未经民政部门登记而同居后所生子女,随其母国籍。如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正式结婚后所生子女,则是马国国籍。

  外国妇女与马国男子结婚后,如申请加入马国籍,一般在两年内可获批准。在她们获得马国籍后,其未满21岁的子女,也随之具有马国国籍;其已年满21岁的子女则仍属外国国籍,如欲加入马国国籍,需另作申请。

  入籍主管部门:马外交部、内政部移民局。

  入籍注意事项:递交申请时需附出生证、工资证明、纳税证明、子女入学证明,同时接受调查:是否会说马语、有无犯罪记录、对马有无贡献、文化程度(文凭)、技术特长、资本状况、是否服过兵役、体检有无传染类疾病和残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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