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于2007年3月29日塞拉利昂议会正式通过,塞总统艾哈迈德·泰詹·卡巴于2007年5月4日签署,2007年5月10日发表在塞拉利昂政府公告第22号上。
本法令的制定旨在设立塞拉利昂投资与出口促进局,以促进塞投资、出口等活动。
第一章 序言
一、术语解释
在本法案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机构”是指塞拉利昂投资与出口促进局,根据本法第二条设立;
“委员会”是指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法第三条设立;
“首席执行官”是指本法第十三条任命的投资与出口促进局首席执行官;
“部长”是指塞拉利昂贸易与工业部部长。
第二章 塞拉利昂投资与出口促进局的设立
二、机构的设立
(一)特设立名为塞拉利昂投资与出口促进局的机构。
(二)该局是一个法人团体,具有永久继承,并能够获得、持有、处置任何财产,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使用其法人名称起诉或被诉,根据本法规定,还可行使法人团体的法定权利。
(三)该局有一枚公章,使用时应由委员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或委员会代表签字授权。
三、管理委员会
(一)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1、委员会主席应由一名著名的经验丰富且受人尊敬的实业家或商人担任,;
2、委员会成员:
(1)1名委员应来自私营部门,具有出口及出口促进或投资方面的工作经验,须由贸工部长推荐总统任命,并经议会批准;
(2)1名委员由来自塞拉利昂农工商会的代表担任;
(3)1名委员由塞银行家协会及制造业者协会推选的代表担任;
(4)委员会常任秘书单位:
A、贸易工业部;
B、财政部;
C、渔业与水产资源部;
D、旅游部;
E、农业与食品安全部。
(5)委员会秘书由首席执行官担任。
(二)上述(2)和(3)所指的委员由相应的组织单位对其人人诚信负责。
四、委员会委员的任期
(一)除委员会常任秘书单位和首席执行官以外,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的任期为3年,连任不能超过1个任期。
(二)如有以下情况者,应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1、因精神或身体的疾病而不能再履行其任期内的职能;
2、有证据表明其行为不端;
3、已经破产;
4、确信其参与欺诈活动;
5、连续3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委员会的会议;
6、向贸工部部长书面递交辞呈;
7、死亡。
五、委员会职能
(一)根据本法规定,委员会拥有对投资与出口促进局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二)委员会应提出政策指导和建议,确保该局职能的有效履行,提高整体绩效。
六、委员会的薪酬
委员会主席、委员及第八条第5款规定的委员会代表应得的薪酬包括:酬金、津贴及委员会决定解除他们的职责时所支付的相关补偿。
七、岗位的空缺填补
(一)如第四条第2款所述情况不再担任委员会委员时:
1、如果是委员会主席,则应从委员中临时推选一位担任主席一职,直至任命新主席;
2、如果是其他委员,根据办法规定,委员会主席应安排其他人选推荐给委员会。
(二)如果某人被选为主席或委员填补了空缺岗位,他应继续履行前任主席或委员的未完任期,根据本法规定,他也有资格参加重新任命或选举。
八、委员会会议
(一)贸工部部长与管理委员会协商后,决定委员会将于何时何地召开首次会议。委员会主席因下达任务时可召集会议,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二)党主席出席会议时应由其主持会议,当主席缺席时应推选一位委员主持会议。
(三)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5人,其中包括首席执行官。
(四)委员会的成员都有投票权,在表决结果为平手时,主席或会议主持拥有决定投票权。
(五)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出席会议并向委员会提出技术或其他建议,要不然就是该代表仅协助开会但并不享有委员会决策方面的表决权。
(六)任何在委员会委员中流传的建议如果有超过2/3的成员表决同意,则该建议与委员会规定会议做出的决策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如果有成员要求该建议在委员会开会议前被取代,则本部分所作规定不适用于该建议。
(七)根据本法规定,委员会应控制会议按照程序进行。
九、披露权益
(一)若管理委员会认为委员会成员在某方面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则该成员应进行披露并由委员会记录在案,并且他不能参与委员会在相关方面的决策。
(二)如果委员会成员违反(一)的规定,则认定其有渎职罪并将处以开除。
十、委员会的权力
(一)根据本法规定,当下达指令时,管理委员会应:
1、指示首席执行官提供与职能履行相关的信息、报告及其他必要文件;
2、向首席执行官下达与该局的管理和职能履行有关的命令。
第三章 投资与出口促进局的职能和管理
十一、投资与出口促进局的职能
(一)投资与出口促进局的设立旨在促进在塞的投资及产品的出口。
(二)在不违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该局可以:
1、鼓励和促进农业生产及其它出口导向型活动的发展;
2、为出口导向型业务的小规模生产者和厂商提供便利;
3、服务于焦点问题,即提高对出口重要性的认识及开发适当的出口战略;
4、向出口商提供市场咨询服务,并协助出口商开发市场策略,以开拓国外市场;
5、担当支持出口商与政府部门、团体和组织沟通的角色;
6、协助出口商发现机遇,以便从区域和国际团体、组织获得适当的技术援助;
7、发现潜在投资者并鼓励他们在农业及其他经济领域投资;
8、促进塞拉利昂本国和国际的投资机会;
9、以友好和易于理解的方式来搜集、比较、分析并发布塞拉利昂经济发展的投资机会和优先发展领域方面的信息;
10、促进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在与投资方面的协调与合作;
11、对投资、出口等相关方面进行研究;
12、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
13、在每个财年初期,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当年的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包括活动安排、资源需求和预期结果;
14、履行其他突发或利于实现(一)所述目标的相关职能。
十二、投资与出口促进局不能被操控
除本法规定投资与出口促进局可在本法和其他法规的框架下履行职能外,该局不应受任何人或机构的操控。
十三、首席执行官
(一)投资与出口促进局有一名首席执行官,由管理委员会任命并经贸易工业部部长批准。
(二)首席执行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与该局目标和职能相关的领域有正式资格;
2、并在公共管理方面有较强的能力。
(三)首席执行官应对管理委员会负责:
1、投资与出口促进局的日常管理;
2、对该局其他员工的监督和管理;
3、业务的安排和会议记录的保存;
4、执行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政策;
5、旅行委员会决定的职责。
十四、副首席执行官
(一)首席执行官应配有两名副首席执行官,其中一个负责投资促进,另一个负责出口促进工作。
(二)副首席执行官应在投资促进和出口发展方面有正式资格和经验,并视具体情况。
(三)副首席执行官由管理委员会决定任命。
十五、投资与出口促进局的其他员工
(一)除副首席执行官外,管理委员会将指定其他为保证该局有效地开展工作所需的员工。
(二)委员会将授权首席执行官来指定员工的等级和种类。
十六、投资与出口促进局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当资金充裕时,该局可在各省设立分局,分局的主管领导由首席执行官任命。
(二)首席执行官将负责保证分局与总局之间的协调。
十七、投资与出口促进局的资金来源
该局运营的资金来源包括:(一)议会拨款;(二)来自个人、单位或组织的捐赠。
十八、财务审计
(一)投资与出口促进局应按照总审计师核准的规定格式保存好有关的账簿和记录。
(二)账簿应在财年结束的3个月内交由总审计师或其他代表进行审计。
十九、财年
投资与出口促进局的财年与政府财年相同。
第四章 其他
二十、年度报告
(一)首席执行官应在财年结束的3个月内提交1份关于该局活动、运行、财产和财务状况的年度报告,以供委员会核准。
(二)根据第(一)款规定,年度报告应包括1份该局的审级决算及财务审计报告。
(三)年度报告经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应在6个月内向贸工部长提交,贸工部长应在收到年度报告的1个月内尽快递交议会。
二十一、对2004年10号法令的修订
2004年制订的《投资促进法》中的“塞拉利昂出口发展和投资公司”即被“塞拉利昂投资与出口促进局”取代。
二十二、规章制度
为利于本法的执行,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制订相关规章制度。
二十三、废止
1993年制订的《塞拉利昂出口发展和投资公司法》在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