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未满18岁)通常与父母、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姑姑、叔叔等)或陪同人员(如参加学生交流项目)一同出行。
未成年人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其权利和义务受到限制。因此,未成年人申请
签证时须注意以下特殊事项
签证申请 / 常见问题
一、未成年人如何递交签证申请
未成年人必须在至少一方父母/监护人的陪同下亲自来本馆面签。如通过签证申请受理中心递签,未成年人则无需亲自面签,其签证申请可由一位监护人代为递交。监护人一方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全权代表)递签。更多关于向签证申请受理中心递签的信息请参看这里:
https://cn.tlscontact.com/cnBJS2de/help.php#apply_for_me
关于签字的要求
未成年人的申根签证申请表必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双方签名。
对于未成年人
护照的要求请遵循以下原则:十岁以下未成年人护照签字页可以由其本人签字,但不要求必须签字。十岁(包括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必须由其本人签字。
无论何种情况,护照签字页都不允许父母或监护人代替未成年人签字。如护照以由其他人代为签字,这本护照将无法用于申请德国申根签证。
二、父母/监护人双方与孩子同行
如父母双方和孩子一同去德国旅行并同时申请签证,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确认谁是孩子的父母/监护人)。
使馆/总领事馆不接受亲属关系证明的中文原件。中文原件通常只是为在中国使用而出具的,不能直接用于申请签证。
只有经中国外交部或省市外办认证过的公证书才能被接受。
为证明您和孩子之间的亲属关系,您必须提供:
经中国外交部或省市外办认证过并附英文或德文译文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的原件
如何办理上述材料?
请持中国证明文书原件(通常是未成年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到能够出具在国外使用公证书的主管公证处办理公证。一般根据证明文书所有人的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确定主管公证处。
若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如因孩子在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医院没有启用统一版本的出生证明,或出生证明已丢失),请联系公证处咨询公证亲属关系证明需要提交哪些替代材料。
公证处根据证明文书原件出具公证书,还可附上德文或英文译文,或请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公证人通常也会公证译文的正确性。
公证书随后必须经过公证处所在地区对外事务主管部门的认证。如在北京,由中国外交部认证处办理,如在其他省市,则通过省市的外办认证。您可以拨打114查号台或登录如下列出的中国外交部的网站查询相关外事部门的电话。
各种中介也向其顾客提供办理上述手续的服务,但顾客需为此支付服务费。
以上所有信息都是外国使领馆根据经验总结的,但是并不对其准确性负责,因为具体程序都是由中国的政府机构决定的。
如需更多信息,请参看中国外交部的网站:
http://cs.mfa.gov.cn
三、父母/监护人单独一方与孩子同行
-
如只有父母/监护人一方与孩子同行,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公证书(确认谁是孩子的父母/监护人)。
-
此外,不同行父母/监护人一方须在公证人处办理同意声明公证书。两份文件均须认证。
亲属关系证明
使馆/总领事馆不接受亲属关系证明的中文书原件。中文原件通常只是为在中国使用而出具的,不能直接用于申请签证。
只有经中国外交部或省市外办认证过的公证书才能被接受。
为证明您和孩子之间的亲属关系,您必须提供:
经中国外交部或省市外办认证过并附英文或德文译文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的原件
不同行父母一方的同意声明
不同行父母或监护人一方须亲自向公证人声明他/她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出行并书面确认谁是其孩子在申根区逗留期间的负责人。公证人将在签署过的同意声明的基础上出具公证书。
如何办理上述材料?
请持中国证明文书原件(通常是未成年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到能够出具在国外使用公证书的主管公证处办理公证。一般根据证明文书所有人的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确定主管公证处。
若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如因孩子在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医院没有启用统一版本的出生证明,或出生证明已丢失),请联系公证处咨询公证亲属关系证明需要提交哪些替代材料。
公证处根据证明文书原件出具公证书,还可附上德文或英文译文,或请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公证人通常也会公证译文的正确性。
不同行父母一方可利用这个机会向公证人声明同意孩子出行。公证人将据此出具同意声明的公证书。
公证书随后必须经过公证处所在地区对外事务主管部门的认证。如在北京,由中国外交部认证处办理,如在其他省市,则通过省市的外办认证。您可以拨打114查号台或登录如下列出的中国外交部的网站查询相关外事部门的电话。
各种中介也提供陪同其顾客办理上述手续的服务,但顾客需为此支付服务费。以上所有信息都是外国使领馆根据经验总结的,但是并不对其准确性负责,因为具体程序都是由中国的政府机构决定的。
四、孩子单独或与老师/陪同人员出行(参加学生交流项目)
如孩子单独或与老师/陪同人员出行,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的公证书(确认谁是孩子的父母/监护人)。
此外必须提交父母/监护人同意孩子出行的同意声明的公证书。两份文件均须认证。
亲属关系证明
使馆/总领事馆不接受亲属关系证明的中文原件。中文原件通常只是为在中国使用而出具的,不能直接用于申请签证。
只有经中国外交部或省市外办认证过的公证书才能被接受。
为证明您和孩子之间的亲属关系,您必须提供:
-经中国外交部或省市外办认证过并附英文或德文译文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的原件
不同行父母的同意声明
不同行父母须亲自向公证人声明他/她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出行并书面确认谁是其孩子在申根区逗留期间的负责人。公证人将在签署过的同意声明的基础上出具公证书。
如何办理上述材料?
请持中国证明文书原件(通常是未成年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到能够出具在国外使用公证书的主管公证处办理公证。一般根据证明文书所有人的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确定主管公证处。
若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如因孩子在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医院没有启用统一版本的出生证明,或出生证明已丢失),请联系公证处咨询公证亲属关系证明需要提交哪些替代材料。
公证处根据证明文书原件出具公证书,还可附上德文或英文译文,或请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公证人通常也会公证译文的正确性。
不同行父母/监护人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向公证人声明同意孩子出行。公证人将据此出具同意声明的公证件。
公证书随后必须经过公证处所在地区对外事务主管部门的认证。如在北京,由中国外交部认证处办理,如在其他省市,则通过省市的外办认证。您可以拨打114查号台或登录如下列出的中国外交部的网站查询相关外事部门的电话。
各种中介也提供陪同其顾客办理上述手续的服务,但顾客需为此支付服务费。
以上所有信息都是外国使领馆根据经验总结的,但是并不对其准确性负责,因为具体程序都是由中国的政府机构决定的。
五、父母一方生活在德国
如孩子想探望目前生活在德国的父母一方,则不需提供该父母一方的同意声明。但须向签证处提交该父母一方有效居留许可及护照签字页的各一份复印件。此外还须提供一份邀请函(无格式要求)。
如有其他问题,请通过填写联络表格咨询主管的签证处。
六、孩子只与父母一方生活
如果亲属关系证明中写明未成年人自出生起就只有一方父母/一位法定监护人,
这种情况下,无需提供另一方父母的同意声明。
-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开生活或离异,即使只有父母一方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仍必须提交经认证过的父母另一方同意声明的公证书。将抚养权转移给父母一方,并不能免于提供另一方父母的同意声明。只有法院将全部监护权判决给父母一方的情况下,签证处才不要求提交另一方父母的同意声明。这种情况下,递交签证申请时必须提供经主管部门认证过的相应法院判决书的公证书。
- 如果父母一方已去世,必须提供经主管部门认证过的死亡证明的公证书。这种公证书的办理方式与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的办理方式相同。
- 如果孩子想探望目前生活在德国的父母一方,则不需提供该父母一方的同意声明。但须向签证处提交该父母一方有效居留许可及护照签字页的各一份复印件。此外还须提供一份邀请函(无格式要求)。
如有其他问题,请通过填写联络表格咨询主管的签证处。
转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