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签证签发前,本馆均依据《签证法》审核签证申请是否符合如下要求:
根据《签证法》第21条第3b 款的规定,本馆审核签证申请人旅行目的的可信性。本馆的各签证申请须知及中智签证公司的网页列出了哪些材料可用来证明您的旅行目的。
根据不同的旅行目的,需审核如下项目:
商务访问:
探亲访友:
旅游:
本馆提示:不排除审核未列举出的其他项目的可能性。
根据《签证法》第21条第3b款,只有签证申请人有经济能力支付其在申根区逗留及从申根区出境的费用,才能向其签发签证。
旅行费用的承担情况原则上有如下三种可能:
商务旅行:
计划商务旅行的签证申请人须通过工作单位介绍信或邀请函证明其旅行费用的承担情况。
探亲访友:
如果邀请人承担探访费用,那么邀请人可通过出具一份经济担保函予以证明。应尽可能担保全部逗留时间。
更多关于经济担保函的信息请参阅经济担保函
如果您计划探亲访友,并自己承担旅行费用,那么您也可以不提交经济担保函,而提交个人经济状况证明。
这一证明可以是如下材料:
本馆提示:不排除审核未列举出的其他项目的可能性。
旅游:
如果您计划赴德旅游,并自己承担旅行费用,您必须证明您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
如下材料可作为证明提交:
如果您不是在职人员(大学生、中小学生),则必须证明您与资助您旅游者的亲属关系,并提交上述提及的该亲属的相关经济实力证明。
本馆提示:不排除审核未列举出的其他项目的可能性。
根据《签证法》第21条第1款,只有本馆认为签证申请人在签证到期前会及时从申根区出境,才能向其签发签证。
本馆参考如下因素对申请人的回国意愿做出评估:
本馆提示:不排除审核未列举出的其他项目的可能性。
根据《签证法》第21条第3c款及第3d款,签发签证前必须查询外国人登记中心(AZR)的数据库和申根信息系统 (SIS)。
这两个数据库记录外国人在德国或申根区逗留期间的刑事犯罪纪录。如果外国人登记中心的数据库或申根信息系统显示对申请人的入境存有疑虑,通常就不可能为其签发签证。
根据《签证法》第21条第4款,本馆审核签证申请人是否合乎规定地使用过去获得的申根签证。
根据《签证法》第21条第3e款,只有签证申请人拥有有效的旅行医疗保险,才能向其签发签证。
对旅行医疗保险的要求请参看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