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照类型
A. 中国公民
B. 其他塞浦路斯共和国驻华使馆辖管国家公民(不包括中国公民):
有关外国公民的签证信息,请访问塞浦路斯共和国外交部官方网站。
C.其他国家公民
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其他国家公民若需查询前往塞浦路斯是否需要签证,请访问塞浦路斯共和国外交部网站。可前往塞浦路斯共和国驻华使馆申请签证。
D. ADS团体: ADS 旅游团体签证以包括至少五名团员和一名领队的旅游团为对象。ADS 签证需由具有ADS组团资格的旅行社提交签证申请至使馆。具有ADS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均有ADS签证申请所需材料的清单。详细信息请与塞浦路斯共和国驻华使馆联络。
(2) 综合信息:
由于塞浦路斯尚不属于申根区,塞浦路斯驻华使馆签发的签证为国家签证,仅适用于塞浦路斯。该签证持有者不能进入属于申根成员国的其他欧洲国家。
持有有效申根签证 (签证类型:单次入境、两次入境或多次入境)、且曾使用该申根签证进入过申根地区的中国公民,可以进入塞浦路斯,并在塞浦路斯停留该有效申根签证的允许停留期间中剩余未使用的日数,而无需单独申请塞浦路斯国家签证。
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合法入境口岸为拉纳卡机场(拉纳卡)、帕佛斯机场(帕佛斯)、拉纳卡港口(拉纳卡)、利马索港口(利马索)、拉兹港口(帕佛斯)和帕佛斯港口(帕佛斯),上述入境口岸均位于由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有效管辖的地区。经由塞浦路斯共和国境内的非政府有效管辖地区的其它港口或机场(土耳其占领地区)的入境为非法行为。
所有签证申请人须亲自前往塞浦路斯共和国驻北京大使馆申请签证,并在递交申请表时以人民币支付相当于12欧元的签证申请费 (不可退款)。申请人须亲自参加面试。
签证申请的处理时间通常为一个工作日,但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
塞浦路斯共和国领事处有权要求签证申请人提供更多资料以支持其签证申请。
塞浦路斯共和国当局保留在任何情况下取消或减少任何签证的有效停留期限,并通知相应签证持有者的权利。
3) 签证类型及所需资料:
商务访问:
1. 由申请人本人(或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并填写完整的签证申请表,并在签证申请表左上方贴一张申请人的护
照尺寸近照(照片背景须为白色)。
如未成年人独自旅行,须提交由父母双方或其法定监护人亲笔书写并经公证处公证的许可书,该公证书须经中国外
交部认证。
如未成年人与父母单方一起旅行,须提交由另一方父母获取法定监护人铅笔书写并经公证处公证的许可书,该公证
书须经中国外交部认证译件;
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单方)不在国内,上述许可书须经其父母(双方或单方)所在国家的相关机构核证。
除此之外,还须提交亲属关系或法定监护权归属的公证书,该公证书须经中国外交部认证。
2. 申请人所持护照的有效期须超过所申请签证的有效期至少三个月。同时提供包括护照首页、尾页、所有使用过的签
证页和盖章页的复印件(如签证申请人持有旧护照,须同时提供旧护照原件);
3.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
4. 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如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须提供居住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英文翻译
件;
居住在中国的外国公民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许可”的有效日期须超过所申请签证的有效期至少六个月;
5. 机票预订单及 / 或行程安排 (标明出入境确切日期的往返机票订单)。在未取得签证之前请勿付款购买机票;
6. 由下榻酒店出具的住宿费用已付款的确认函或其它住宿证明;
7. 由塞浦路斯邀请方公司签发的正式邀请函(邀请函需包括以下内容:塞浦路斯邀请方公司的地址、电话、传真、
签署邀请函的塞浦路斯公民的姓名、职位、签字或盖章、预计停留时间、访问塞浦路斯的原因及访问日程安排);
除此之外,塞浦路斯邀请方公司还需填写《责任担保函》。
塞浦路斯邀请方公司须将邀请函和责任担保函直接传真至使馆。
邀请函和责任担保函须由塞浦路斯邀请方公司在塞浦路斯核证官员面前签署。
8. 由申请人工作单位近期 (一个月之内) 开具的在职证明。在职证明中须注明申请人的出行目的、职位、薪水、申请
人是否获得工作单位的准假许可、假期长短,并确认申请人在此次旅行结束后会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
申请人还须提交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
如申请人是在校学生,需出具由学校或大高等教育机构开具的包括申请人的出勤率、学制等资料的在证明原件及学
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9. 银行帐户此前三至六个月的流水单(银行存款证明不被视为有效的资金证明)。若该商务访问的旅行和住宿费用由
所在公司支付,请提供公司账户流水单;若该商务访问的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支付,请提供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流
水单。
如申请人以投资目的前往塞浦路斯,须提供具有充分经济实力的证明。
重要通知
受塞浦路斯公司邀请前往塞浦路斯进行设备安装、维修、调试、保养,或在塞浦路斯进行培训的申请人须持有塞浦路斯内政部签发的入境许可才可进入塞浦路斯。
入境许可须由意欲邀请外国公民的塞浦路斯公司向塞浦路斯内政部移民局提出申请,并由移民局签发。
申请入境许可所需的相关手续和资料,请直接向塞浦路斯内政部咨询。
持有入境许可原件的签证申请人可前往塞浦路斯而无需签证,无入境许可原件的签证申请人须前往塞浦路斯驻华使馆申请签证后才可出境。
请注意:使馆只有在收到由内政部移民局直接发至使馆的入境许可传真件后,才能为相关申请人签发相关签证。因此,请申请人务必先向使馆确认后再前往使馆申请签证。
探亲访友:
1. 由申请人本人(或未成年1. 由申请人本人(或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并填写完整的签证申请表,并在签证申请
表左上方贴一张申请人的护照尺寸近照(照片背景须为白色)。
如未成年人独自旅行,须提交由父母双方或其法定监护人亲笔书写并经公证处公证的许可书,该公证书须经中国外
交部认证。
如未成年人与父母单方一起旅行,须提交由另一方父母获取法定监护人铅笔书写并经公证处公证的许可书,该公证
书须经中国外交部认证译件;
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单方)不在国内,上述许可书须经其父母(双方或单方)所在国家的相关机构核证。
除此之外,还须提交亲属关系或法定监护权归属的公证书,该公证书须经中国外交部认证。
2. 申请人所持护照的有效期须超过所申请签证的有效期至少三个月。同时提供包括护照首页、尾页、所有使用过的签
证页和盖章页的复印件(如签证申请人持有旧护照,须同时提供旧护照原件);
3.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
4. 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如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须提供居住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英文翻译
件;
居住在中国的外国公民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许可”的有效日期须超过所申请签证的有效期至少六个月;
5. 机票预订单及 / 或行程安排 (标明出入境确切日期的往返机票订单)。在未取得签证之前请勿付款购买机票;
6. 由下榻酒店出具的住宿费用已付款的确认函或其它住宿证明;如在亲属 / 朋友处住宿,该亲属 / 朋友需在邀请函
中注明(具体请见第7项)。
7. 注明塞浦路斯邀请方亲人 / 朋友的地址、电话和职业的邀请函,同时提供塞浦路斯邀请方亲人 / 朋友的护照 / 身
份证明的复印件(塞浦路斯邀请方亲属 / 朋友须将邀请函直接传真至使馆);
除此之外,塞浦路斯邀请方需填写“责任担保函”。
塞浦路斯邀请方亲属 / 朋友须在塞浦路斯核证官员面前签署邀请函和责任担保函。
如果申请人受到塞浦路斯公民或持有塞浦路斯合法居留权者的邀请,邀请方须向使馆提供邀请方本人的护照 / 身
份证明以及 / 或在塞浦路斯的合法居留许可和外国人居留证明。
使馆可能要求提供以邀请方账户开具的金额为855欧元,有效期为六个月的银行担保,该银行担保须经过塞浦路斯
移民官员的认证。
此外,使馆可能要求提供经由中国外交部认证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以证明申请人与邀请方的亲属关系。
8. 由申请人工作单位近期 (一个月之内) 出具的在职证明。在职证明中须注明申请人的出行目的、职位、薪水、申请
人是否获得工作单位的准假许可、假期长短,并确认申请人在此次旅行结束后会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
若申请人还须提交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副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在某些情况下,使馆还可能要求
申请人出示所在公司的银行账户资料。
单身 / 离异 / 丧偶者:任何定期收入证明。
9. 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帐户此前三个月的对帐流水单,以证明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在塞浦路斯期间的费用(信用卡
须与相应的银行对帐流水单以及可以证明信用卡限额的近期相关单据)。银行存款证明不被视为有效的资金证明。
旅游:
1. 由申请人本人(或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并填写完整的签证申请表,并在签证申请表左上方贴一张申请人的护
照尺寸近照(照片背景须为白色)。
如未成年人独自旅行,须提交由父母双方或其法定监护人亲笔书写并经公证处公证的许可书,该公证书须经中国外
交部认证。
如未成年人与父母单方一起旅行,须提交由另一方父母获取法定监护人铅笔书写并经公证处公证的许可书,该公证
书须经中国外交部认证译件;
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单方)不在国内,上述许可书须经其父母(双方或单方)所在国家的相关机构核证。
除此之外,还须提交亲属关系或法定监护权归属的公证书,该公证书须经中国外交部认证。
2. 申请人所持护照的有效期须超过所申请签证的有效期至少三个月。同时提供包括护照首页、尾页、所有使用过的签
证页和盖章页的复印件(如签证申请人持有旧护照,须同时提供旧护照原件);
3.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
4. 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如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须提供居住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英文翻译
件;
居住在中国的外国公民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许可”的有效日期须超过所申请签证的有效期至少六个月;
5. 机票预订单及 / 或行程安排 (标明出入境确切日期的往返机票订单)。在未取得签证之前请勿付款购买机票;
6. 由下榻酒店出具的全程住宿费用已付款的确认函;
7. 旅行计划:能明确证明旅行计划的交通预订单、日程安排等相关资料;
8. 由申请人工作单位近期 (一个月之内) 出具的在职证明。在职证明中须注明申请人的出行目的、职位、薪水、申请
人是否获得工作单位的准假许可、假期长短,并确认申请人在此次旅行结束后会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
若申请人还须提交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副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在某些情况下,使馆还可能要求
申请人出示所在公司的银行账户资料。
单身 / 离异 / 丧偶者:任何定期收入证明。
9. 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帐户此前三个月的对帐流水单,以证明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支付在塞浦路斯期间的费用(信用卡
须与相应的银行对帐流水单以及可以证明信用卡限额的近期相关单据)。银行存款证明不被视为有效的资金证明。
参加学术 / 文化 / 体育活动:
1. 由申请人本人(或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并填写完整的签证申请表,并在签证申请表左上方贴一张申请人的护
照尺寸近照(照片背景须为白色)。
如未成年人独自旅行,须提交由父母双方或其法定监护人亲笔书写并经公证处公证的许可书,该公证书须经中国外
交部认证。
如未成年人与父母单方一起旅行,须提交由另一方父母获取法定监护人铅笔书写并经公证处公证的许可书,该公证
书须经中国外交部认证译件;
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单方)不在国内,上述许可书须经其父母(双方或单方)所在国家的相关机构核证。
除此之外,还须提交亲属关系或法定监护权归属的公证书,该公证书须经中国外交部认证。
2. 申请人所持护照的有效期须超过所申请签证的有效期至少三个月。同时提供包括护照首页、尾页、所有使用过的签
证页和盖章页的复印件(如签证申请人持有旧护照,须同时提供旧护照原件);
3.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
4. 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如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须提供居住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英文翻译
件;
居住在中国的外国公民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许可”的有效日期须超过所申请签证的有效期至少六个月;
5. 机票预订单及 / 或行程安排 (标明出入境确切日期的往返机票订单)。在未取得签证之前请勿付款购买机票;
6. 由下榻酒店出具的住宿费用已付款的确认函或其它住宿证明;
7. 塞浦路斯活动主办方开具的正式邀请函(须使用抬头纸,并包含下列内容:申请人的旅行目的、在塞停留时间、详
细会务及日程安排、申请人此次旅行所需费用的支付者、在塞停留期间的住宿地)。
8. 中国学术 / 文化 / 体育机构开具的包括组织名称、详细地址、联络方式及签署人姓名、职位的加盖公章的证明信
原件(该证明信须用英文书写或中文原件加英文翻译件)。
9. 在校生前往塞浦路斯参加学术活动,须提供所在学校或高等教育机构开具的包括申请人的出勤率、学制等资料的在
学证明原件及学生证原件、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
塞浦路斯公民或欧盟成员国公民配偶:
1. 由申请人本人(或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并填写完整的签证申请表,并在签证申请表左上方贴一张申请人的护
照尺寸近照(照片背景须为白色)。
2. 申请人所持护照的有效期须超过所申请签证的有效期至少三个月。同时提供包括护照首页、尾页、所有使用过的签
证页和盖章页的复印件(如签证申请人持有旧护照,须同时提供旧护照原件);
3. 机票预订单 (以决定签证有效期);
4. 结婚证书:在中国办理的结婚证书须由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过中国外交部认证。
在塞浦路斯办理的结婚证书:请提供复印件。
在其它欧盟成员国办理的结婚证书须经相关认证。
5. 塞浦路斯籍配偶或欧盟成员国配偶的护照和ID复印件;
6. 此类型签证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