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老挝政府出台《关于外国人以经商和雇佣劳动方式来老挝谋生问题的处理方针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称,老挝政府决定本着符合党和国家外交路线、妥善保护公民和国家利益的方针,在保证安居乐业和社会秩序以及与来老挝谋生的他国公民友善的基础上,采取依照老挝有关法律和制度,逐步严格管理的办法,解决以经商和雇佣劳动方式来老挝谋生外国人的管理问题。
对已到老挝的外国人,凡具备符合老挝各项法规的文件,拥有不低于10亿基普(约12.5万美元)的资金,有固定的批发、零售、加工店铺,或有种植、养殖场地等生产经营者,须向县级政府申请证明书,然后向工贸部门申请商业注册、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登记、向外交部申请签证、向劳动社会福利部门申请工作许可证、最后向公安部门申请居留许可证。同时,缴纳与老挝公民一样的税费。
对资金不足10亿(但至少不能低于2.5亿、约3.2万美元)基普者,由县政府根据《鼓励投资法》第17条规定与当事人签订严谨的合同,以便当事人在两年内将投资增加至10亿基普(约12.5万美元)。
《办法》出台后新入境的外国人,要严格执行《鼓励投资法》第17条规定,决不允许通融置业。
外国劳务在老挝工作期限为两年,可延期两年,最长不得超过4年。4年期满停止办理工作、居留证延期及劳务签证。获准引进劳务的单位,未经劳动管理机关许可无权转移外国劳务供其他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合同期满,用工单位须负责在15日内送劳务人员回国。外国劳务人员擅自离开劳务单位到其他地方打工或置业,该用工单位应对其提出警告,并报告省、县劳动和公安机关处罚、遣送回国。如用工单位不重视管理或与该劳务人员同谋,将受到严厉处罚。
外国劳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老挝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决不容许以提篮、挑担、自行车和摩托载货等方式流动兜售商品、收购废品、流动按摩、美容、美甲、称体重及其他不雅观、违法和无序的方式随意谋生。
老挝《国籍法》第14条规定:申请加入老挝国籍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加入老挝国籍时年满18岁以上;(二)会说、读、写老挝语;(三)有证据表明自己融入老挝文化社会并且尊重老挝的良好习俗;(四)身心健康;(五)无刑事犯罪记录;(六)愿意放弃原国籍;(七)申请加入老挝国籍前在老挝境内连续居住10年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在中国驻老挝大使馆领事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向老挝司法部递交入籍申请,由老挝国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老挝咨询部门:老挝外交部领事司(电话:00856-21-243463、传真:021-243462);老挝公安部外国人管理局(电话:00856-21-212520、传真:021-251096); 老挝司法部:00856-21-911304、91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