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留
在蒙古国停留30天以上临时来蒙者、因私居留者,须自入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移民局办理登记手续。邀请外国公民来蒙的个人、企业、机构负责协助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无具体邀请人,外国公民须自己办理上述登记手续。
外国公民可向移民局等审批机构申请居留许可。根据外国公民的申请、蒙古有关部门的意见和许可,审批机构可为其颁发因私在蒙居留许可。居留许可最长期限为5年,每次可延期最长期限为3年。居留许可颁发给下列事由来蒙的外国公民:家庭原因、移民、从事劳动、投资、留学、进修、实习、科研、考察等。
中国公民来蒙务工者数量较多,特别提醒来蒙务工者应持有蒙古工作(HG)签证,抵蒙后须要求用工单位及时到蒙古劳动协调局缴纳外国工人“岗位费”并到移民局办理居留许可。
二、国籍
蒙古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外国公民如申请取得蒙古国国籍必须先退出原国籍。中国公民申请加入蒙古国籍者,事先到中国驻蒙古大使馆办理自动丧失国籍公证。
申请取得蒙古国国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和经济来源;在蒙古人民风俗习惯、官方语言、蒙古国宪法等方面掌握一定知识,并在提出公民国籍申请之前在蒙古国境内常住满五年;满足蒙古国移民局在本条第一、二款范围内根据国家政策制定的其他具体标准无故意犯罪记录;若成为蒙古国公民,该公民与外国确立的关系不应损害蒙古国的名誉和利益。
蒙古国法律关于在蒙古出生的儿童国籍问题表述如下:(一)父母双方均为蒙古籍公民,其所生子女无论是否在蒙古国境内出生均拥有蒙古国国籍;(二)父母一方为蒙古籍,另一方为外国籍的,其在蒙古国境内所生子女拥有蒙古国国籍。如子女在外国出生,由父母签订书面协议选择子女国籍;(三)父母一方为蒙古籍,另一方为无国籍人士,其所生子女无论出生何地均拥有蒙古国国籍;(四)蒙古国境内父母不详的儿童拥有蒙古国国籍;(五)在蒙古国境内常住的无国籍父母在蒙古国所生子女年满16周岁后,可自愿申请并取得蒙古国国籍;(六)无国籍人士所收养的未满16周岁的蒙古国儿童仍拥有蒙古国国籍。
详情可咨询蒙古国移民局。
地址:Mongolian Immigration Agency office,Buyant-Ukhaa,10 th khoroo,Khan-Uul District, Ulaanbaatar,Mongolia。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7:00。
咨询热线:1882。
电话:(976)7013-1001,70133449。
传真:(976)7013-3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