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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申请定居须知

2014年09月07日 来源: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 人气:
一、申请条件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在我市有父母、配偶(需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我市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我市投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资金实际到位达30%以上的,或在我市投资连续三年经济效益好且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上述投资额的限定随着台商在我市的投资情况的变化可适度调整)台湾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我市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台湾上层人士。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来津定居的书面申请(含个人履历)(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二)提交《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三)提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规格为48×33mm);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提交复印件; 
(五)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六)提交由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事由相应的证明: 
 
1.投靠亲属 
 
(1)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与我市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交验我市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提交复印件; 
(4)提交我市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含家庭成员情况),如房契、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等。 
 
2.夫妻团聚 
 
(1)交验我市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2)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3)其未成年子女,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4)交验我市居民的身份证、户口本,提交复印件。 
 
3.投资定居 
 
(1)投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资金实际到位达30%以上的,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提交复印件; 
(2)在我市投资连续三年经济效益好且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所在企业连续三年的年审报告,提交复印件。 
 
4.国家急需人才 
 
提交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5.台湾上层人士 
 
由国务院台办、中央统战部出具有关证明。 
 
(八)提交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一)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为a4规格,非中文证明需提交翻译件; 
(三)本人须亲自递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四)按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的各项材料,无论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如本人需要,请在递交申请前复印留存;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接待受理时间和地点 
星期一至星期四  9:00至17:00; 
星期五至星期六  9:00至16:00。 
 
河北区寿安街19号。
咨询电话 2445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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