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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及华侨丢失证件办理须知

2014年09月07日 来源: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 人气: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1.港澳居民丢失《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的,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华侨及港澳居民丢失《暂住证》的,提交填写完整的《天津市暂住证及延期申请表》。
3.台湾居民丢失《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台湾居民丢失该证的,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二)提交丢失经过及补发证件申请; 
(三)提交遗失地警察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 
(四)提交在我局指定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五)提交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备查卡(除在我市学习、就业人员及随行家属外); 
(六)提交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两照片,规格为33mm×48mm张;丢失《暂住证》的,提交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三张; 
(七)提交与在津停留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证件的签发 
 
1.港澳人员在内地丢失《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经调查属实的,可以签发一次性《入出境通行证》; 
2.华侨及港澳人员丢失《暂住证》的,经调查属实的,重新签发《暂住证》。 
3.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入境的台湾居民丢失该《通行证》,经调查属实的,可以签发一次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台湾居民丢失该《旅行证》,经调查属实的,可以签发一次性《入出境通行证》; 
  
 
三、注意事项 
 
(一)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为a4规格,非中文证明需提交翻译件; 
(三)本人须亲自递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四)按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的各项材料,无论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如本人需要,请在递交申请前复印留存;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接待受理时间和地点 
星期一至星期四  9:00至17:00; 
星期五至星期六  9:00至16:00。 
 
河北区寿安街19号。 
咨询电话 2445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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