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
台湾居民在大陆居留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居留签注。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在大陆投资的;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人员;
8.第一至七条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9.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10.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
11.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二、申请制度
(一)除下列情形外,申请人应亲自到我局办理手续:
1.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须提交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监护人代办,监护人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大陆投资、任职、就业、就学、学习、接受培训、从事交流活动的台湾居民以及民航机组工作人员中的台湾居民,首次申请证件、签注,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由单位代办。
代办单位应指定专门的外事联络员办理,外事联络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公函、外事联络员证原件及复印件,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代办人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二)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提交复印件;
(四)提交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两张(规格33mm×48mm);
(五)在酒店住宿的,提交客单复印件;在社会面住宿的,提交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备查卡;
(六)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须提交《华侨、港、澳、台胞体格检查记录》(《体格检查记录》上注明需复检的,按规定时间进行复检);
(七)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提交复印件:
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如天津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天津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与购房有关的证明,或者注明申请人姓名的房契或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注:以上七种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明及户籍謄本等。
8.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须提交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寄养关系证明》,提交寄养人和被寄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交验寄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9.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与大陆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签注种类和有效期限
居留签注分为1年、2年、3年和5年四类,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入出境。
五、接待受理时间和地点
星期一至星期四 9:00至17:00;星期五 9:00至16:00。
河北区寿安街19号。
六、办证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200元/件;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30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