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申请决定
签证申请决定由领事做出,其他匈牙利或当地行政官员无权对任何申请做出决定。
为核实签证申请,领事将有权:
法定签证申请受理时限为不超过30天。
签证申请拒绝
对于申请的怀疑或禁令,领事机构有权拒绝该签证申请。
拒绝原因包括提供虚假文件。
申请人应亲自前往领事机构领取申请拒绝通知书。
应申请人要求,签证申请拒绝通知书应以书面形式出具。
拒签决定一旦做出,申请费概不退还。
签证申请拒绝一旦做出则不能更改。然而,申请人可就该程序提出上诉。该申诉先由领事机构领导审核,在提交外交部审理。
签证申请被拒绝后,申请人可以随时递交新申请。新申请递交时需重新缴纳签证申请费。
穿越国境
关于管理人员流动及穿越国境的条例(2006年4月13日出版于OJ L 105)中对进入成员国边境有着明确的规定。凡持有有效护照和签证(如果为需要签证的第三国公民)只允许在如下两种情况下入境。
入境许可首先由领事机构针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签证的颁发意味着领事机构已认为申请人符合入境标准并同意颁发签证。
入境许可将在申请人到达成员国边境(陆地、海岸、空港)时由边境管理官员进行第二次审核。如果边境警方认为该已持有签证的申请人不符合入境要求(例如:申请人无法证明其在入境居留期间的生存方式及生活来源),即使其拥有有效签证,其仍将被拒绝入境。
注意!签证持有者应随身携带能证明其入境居留状况的文件以便于在欧盟边境检查时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