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处对于初次签证申请者开放时间及面试时间:周一、周三和周四上午9:30—11:30 签证电话咨询时间:每周一至周五13:00—17:00 每个工作日的下午3:00—6:00领取签证。 到使馆申请之前,请拨打电话预约。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拨打我们的联系方式: 电话:(+86) 10 64333863
申根区域签证申请 拥有由申根国签发的签证,如果在签证上没有特别声明,可以在申根区域内自由旅行。 2007年12月21日,拉脱维亚连同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加入了申根无国界区域。 申根协议允许面护照自由跨领土旅行,目前包含24个国家,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挪威、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和列支敦士登。
拥有权限的大使馆或总领馆 主要目的地国的大使馆或总领馆有权办理申请。如果主要目的地不能确定,申请需到停留期限最长国的大使馆办理。如果在不同申根国家访问时间相同,第一个目的地国将决定申请。
拉脱维亚同不属于申根协定的邻国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的边界已然成为了申根区域的外部边界。申根区域边界维护在申根区域以内国家的权益。
随着拉脱维亚加入申根区域以来,拉脱维亚海外的外交部门和领事代表处已经开展发行统一的或申根签证,此申根签证在申根协议的国家地域内有效。 2007年6月1号,一项关于简化申根区域成员国及俄联邦往来公民申请签证条件的协议出台,预计为申根区域成员国及俄联邦往来公民签发简化手续的短期签证。 想要获取更多过于简化欧盟(申根区域)及俄联邦往来公民申请签证条件的信息,请访问 (http://www.am.gov.lv/en/service/)。 自2006年12月1号起关于在拉脱维亚地域内过境的变更信息 按照2006年6月14号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第895/2006/EC1 和第896/06/EC2号文件,以下条款将于2006年12月1号起施行: 第三国国民,持有在新的欧盟成员国瑞士和列支敦士登签发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证,可以免拉脱维亚签证在拉脱维亚过境。为了便于进入申根成员国,新的欧盟成员国,瑞士和列支敦士登,或返回居住国,如果有前往第三国的以下许可: 1)2006年6月14号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第895/2006/EC关于简化边界外部人员管控体制,基于由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单边承认的确定文件,被视为等同于他们的国家签证,将被允许以过境为目的的过境流动。 2)按照2006年6月14号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第896/2006/EC1 和第896/06/EC2号文件,建立了关于简化边界外部人员管控体制。基于以过境为目的的由成员国瑞士、列支敦士登单边承认签发的居留许可,将被允许过境。 3)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 4)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条款的决定不适用于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