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想访问瑞典,而您是非欧盟/欧洲经济区国家公民,您可能需要签证。签证允许您入境瑞典并作短期停留。该签证在整个申根区有效,但您应向行程中的主要目的地国家提交申请。
签发签证可基于以下目的:
您最早可在预定行程前三个月提交申请。请尽早提前申请,特别是旺季期间。通常您会在两周内得知决定。
申根签证期为 1 至 90 天。您需在给定的期间(有效期)内使用这些天数。
您获准在申根区停留多少天,以及在什么期间内停留,已列明在许可证貼纸上,并贴附于您的旅游证件。请注意,大使馆给您的签证另加 15 天有效期,方便您万一必须推迟行程时,能更灵活地安排。但是,您仍然只获准在申根区停留签证贴纸所示的天数。
如果您需要经常来瑞典,可申请多次出入境签证。此类签证有效期最长多达 5 年。如果签证有效期为六个月以上,您可在申根区每六个月期间停留最多 90 天。
拥有签证并不表示您必然可以进入申根区。外围边检通常有入境检查。因此最好携带您申请签证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复印件。边界检查的结果可能导致您被拒绝入境。
决定是否发给您签证的是大使馆或领事馆。在某些情况下,申请案会送交瑞典移民局来作决定。
请浏览左侧菜单及瑞典移民局网站,获取更多有关申请签证的信息。
如果在申请时您已知需在瑞典停留超过三个月,您不应申请申根签证,而应申请探亲居留许可或瑞典国家签证,即所谓‘D 签证’。这类许可是按瑞典的国家法规来作决定。这意味着签证便利化协定将不适用,有关签证的决定不得申诉。
探亲居留许可申请案一般送交瑞典移民局来作决定。因此,申请时间比 D 签证长。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居留许可通常为三至十二个月。
如果因特别理由获得批准,您可取得超过 90 天的瑞典国家签证(D 签证),但最多为一年。特别理由可为例如,您在某一年内需前往瑞典几次,以探访自己的子女。瑞典签证与居留许可一样,允许您在整个申根区内自由旅行。在签证有效期内,您可自行决定要进入申根区的次数。
如果您想取得探访居留许可或本国签证,您的行程目的必须是访问瑞典,而非定居。在您停留的整个期间,必须有足够能力负担您本人的花费,并需持有回程机票或足够的回程旅费。旅游医疗保险并非强制要求,但建议您事先购买,因为医疗费可能很高。
请参阅左侧菜单,以获取有关访问超过 90 天的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