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2.亲子团聚人员申请时其父母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或为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二、申请材料
1.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2.上述人员无须提交健康证明;
3. 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父母的中国公民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本人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
“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是指能证明申请人具有我国法律承认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对出生证明能充分确认该关系的无需再提供亲子关系证明,出生证明不能充分确认该关系的,须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如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中国居民户口簿等。
6 .属收养关系的,还须提交收养证明;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国内建立收养关系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明;依照外国法律在国外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国外有关主管机构出具收养证明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收养公证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出具收养公证书;在台湾地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收养公证书。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父母代理申办手续,其父母也可以委托亲属以及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有关法人机构代理申办手续。
最终解释由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解释。
三、回复时限 6个月
四、接待时间和地点
星期一至星期四 9:00至17:00;
星期五 9:00至16: 00。
河北区寿安街19号。
五、咨询电话 24458825 话监督电24459641
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