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可提以出申请。
1.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此类人员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连续四年内应同时具备任职单位、职务(职称)、居留期限等各相关条件。该期限内变换工作单位或职务、职称的,变动情况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2.上述人员的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是指直接隶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科研机构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或职能的事业单位。)
(2)重点高等学校;(是指“211工程”学校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普通高校招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
(3)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直接与中央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签署项目并承担主体工作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4)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二、申请材料
1.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2.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是申请人在申请前6个月内进行身体检查并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
3.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4.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5.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6.《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7.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8.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须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须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须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9.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的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出申请。配偶须提交健康证明、婚姻证明,子女须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须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是指能证明申请人具有我国法律承认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对出生证明能充分确认该关系的无需再提供亲子关系证明,出生证明不能充分确认该关系的,需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如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中国居民户口簿等。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国内建立收养关系的,由省级部门出具收养证明;依照外国法律在国外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国外有关主管机构出具收养证明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收养公证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出具收养公证书;在台湾地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收养公证书。
10.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由父母或者被委托人提出申请。被委托人应提交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
最终解释由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解释。
三、回复时限 6个月
四、接待时间和地点
星期一至星期四 9:00至17:00;
星期五 9:00至16: 00。
河北区寿安街19号。
五、咨询电话 24458825 监督电话 24459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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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