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统一签证或国别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拥有充分的和有效的旅行医疗保险,用以支付其在申根区时可能出现的医疗,紧急医疗救助,紧急住院治疗或死亡等的费用。
申请两次以上入境(多次入境)统一签证的申请人须保证其拥有充分和有效的旅行医疗保险用于支付其首次进入申根区停留时的相关医疗费用。此外,此类申请人在签证申请表上须签署声明,证明其知道在今后每一次进入申根区停留时都需要拥有相应的旅行医疗保险用以保障其在申根区的停留。
保险必须覆盖申请人计划在申根成员国入境,停留或转机的所有时间段。
保险的最低保额不得少于三万欧元。
原则上,申请人须在其居住的国家投保。如不能,则可在其他国家投保。
外交护照持有人可豁免旅行医疗保险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