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居留签证是发给以在日本接受治疗等为目的而访日的外国患者等(包括短期住院接受全面检查的受诊者等)及同伴者的签证。
(1) 接纳范围
不仅限于在医疗机构中的治疗行为,从短期住院接受全面检查、健康检查到温泉治疗等疗养的广泛范围,根据日本医疗机构的指示进行的所有行为,皆能为接纳对象。
(包括短期住院接受全面检查、健康检查、诊察、牙科治疗、疗养(包括90天以内的温泉治疗等)。
(2) 多次签证
根据需要,发给外国患者等多次有效的签证。
但是,多次有效签证仅限于发给1次居留期间在90天以内的人。申请多次有效签证时,需要提交医生出具的“治疗预定表”,请通过身元保证机构取得该表。
(3) 同伴者
除了外国患者等的亲戚以外,根据需要,不是亲戚的人也可以作为同伴者同行。
根据需要,发给同伴者与外国患者等相同的签证。但是,同伴者的访日目的为照料外国患者等的日常生活,不得运营有收入的事业或从事能获得报酬的活动。
(4) 有效期限
根据需要为3年。
根据外国患者等的病情等而定。
(5) 逗留期间
最长6个月。逗留期间,根据外国患者等的病情等决定。
居留预定期间超过90天时,必须以住院为前提。这种情况时,外国患者等必须通过本人住院的医疗机构的职员或居住在日本的本人亲属,从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二、 签证申请手续的概要
(1) 希望在日本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等的外国患者等,请参照记载于本文结尾部分的登录身元保证机构(国际医疗交流协调员、旅行社等)一览表,并与其中任何一个机构联系,委托受诊等安排。
(2) 请通过身元保证机构确定接纳医疗机构,并取得“医疗机构发行的受诊等预定证明书及身元保证机构发行的身元保证书”(根据需要,也请取得治療预定表)。
(3) 外国患者等在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时,请提交以下材料。(同伴者请提交以下1~3及6。)另外,外国患者等因住院治疗必需居留90天以上时,外国患者必须以本人住院的日本医疗机构的职员或居住在日本的本人亲属为代理人,从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取得以下7“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并与其他提交材料一起提交给为其管辖范围的日本驻外使领馆。
(2) 签证申请书
(3) 照片
(4) “医疗机构发行的受诊等预定证明书及身元保证机构发行的身元保证书”
(5) 证明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材料(银行余额证明书等)
(注:根据外国患者等的国籍,提交材料会有所差异。具体的提交材料,请向管辖您居住地区的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查询。)
(6) 户口簿复印件
(7) 暂住证(只限于户口不属于当地管辖区内的申请)
(8)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因住院接受治疗,必需居留90天以上时)
(9)“治疗预定表”(因需多次治疗必需访日时)
来源:日本驻青岛领事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