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申请任职类永久居留须知
一、申请条件
(一)普通任职类
在以下4类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
(1)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是指直接隶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科研机构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或职能的事业单位。
(2)重点高等学校:是指“211工程”学校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普通高校招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
(3)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直接与中央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签署项目并承担主体工作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7类科研机构。
(4)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二)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任职
1. 已连续工作满4年,且4年内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连续4年工资性年收入达到36万元人民币,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6万元人民币,经现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
2. 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重庆工作的外籍华人;或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重庆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外籍华人,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
二、申请材料
(一)普通任职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2.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使用说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国籍国和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国家地区)。使用说明:无犯罪记录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 三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和照片光盘版;使用说明: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5. 个人简历;使用说明:写明18周岁以来工作单位、工作地址和居住地址。
6. 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使用说明:任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任职副总经理、副厂长等以上职务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职称以及享受同等待遇满4年的证明。
7.《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使用说明: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证件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8. 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报证明;使用说明:企业应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其他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登记证明;年报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9. 个人完税证明;使用说明: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
10. 在重点高等学校任职人员需提供任职高校为211工程学校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普通高校招生本科第一批录取学校的证明。
11. 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报证明;使用说明:联合年报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12. 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使用说明:该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13. 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7类科研机构任职的,还需提交任职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在重庆自贸试验区内任职的外籍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 有效的外国护照及签证;
2.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使用说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国籍国和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国家地区)。使用说明:无犯罪记录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 三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和照片光盘版;使用说明: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5. 个人简历;使用说明:写明18周岁以来工作单位、工作地址和居住地址。
6. 符合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条件的外籍华人还需提交:
(1)教育学历证明;使用说明:外国出具的证明材料需经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2)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当年年报证明;
(3)任职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4)《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5)6个月以上的个人完税证明。
(6)注销户籍证明、最后一本中国护照、第一本外国护照以及入籍证书。
7. 符合连续工作满4年条件的外籍华人还需提交:
(1)任职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使用说明:任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工作满4年的证明。
(2)《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使用说明: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证件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3)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报证明;使用说明:企业应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其他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登记证明年报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4)个人完税证明;使用说明: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
(5)注销户籍证明、最后一本中国护照、第一本外国护照以及入籍证书。
8. 符合工资性年收入和纳税条件的外籍人员还需提交:
(1)任职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使用说明:任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工作满4年的证明。
(2)工作单位出具的最近4年工资性年收入证明原件;
(3)《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使用说明: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证件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4)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报证明;使用说明:企业应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其他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登记证明;年报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5)个人完税证明;使用说明: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
(三)外籍配偶需提交下列材料:
1. 有效的外国护照及签证;
2.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使用说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国籍国和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国家);使用说明:无犯罪记录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 三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和照片光盘版;使用说明: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5. 个人简历;使用说明:写明18周岁以来工作单位、工作地址和居住地址。
6. 婚姻证明和结婚登记使用的身份证件;使用说明:外国出具的证明材料需经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三)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有效的外国护照及签证;
2. 三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和照片光盘版;使用说明: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3. 亲子关系证明以及登记使用的父母身份证件;使用说明:外国出具的证明材料需经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4. 父母婚姻证明和结婚登记使用的身份证件;使用说明:外国出具的证明材料需经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5. 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国籍的,应先进行国籍认定。
三、温馨提示
1. 申请人是外籍华人的还需提交:注销户籍证明、最后一本中国护照、第一本外国护照以及入籍证书。
2. 申请前须已在住宿地进行外国人住宿登记。
3. 外国出具的证明材料需经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另需提供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外籍华人如需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事项”中写明“制证时需打印中文姓名***”。
5. 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A4纸)3份。
四、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1500元;
(二)制证费:300元。
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7:00
咨询电话Telephone:63961944
监督电话Telephone:639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