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人才。
上述人员统称特殊人员,是指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突出贡献或对国家有重大价值的世界顶尖人才、特殊技能人才及知名人士等,包括世界著名科学奖项获得者、世界知名学者、企业家、运动员、文艺人士等。
二、申请材料
2.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是指国务院所属主管部、委、局出具的推荐函、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在华居住证件、奖励证明以及申请人获得的具有世界影响力或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证明等。受理、审核机关可根据申请人不同情况确定申请人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3.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是申请人在申请前6个月内进行身体检查并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
4.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5.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6.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的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出申请。配偶需提交健康证明、婚姻证明,子女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是指能证明申请人具有我国法律承认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对出生证明能充分确认该关系的无需再提供亲子关系证明,出生证明不能充分确认该关系的,须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如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中国居民户口簿等。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国内建立收养关系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明;依照外国法律在国外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国外有关主管机构出具收养证明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收养公证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出具收养公证书;在台湾地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收养公证书。
7.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由父母或者被委托人提出申请。被委托人应提交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
三、回复时限 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