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关系 中荷于1954年11月建立代办级外交关系,1972年5月升格为大使级。此后双方关系起伏发展。1981年5月,因荷政府批准荷公司售台潜艇,两国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1984年2月1日,中荷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1989年,荷随同欧共体对我“制裁”,两国关系受到较大影响。1990年10月后,中荷关系逐渐改善。1997年4月,中荷关系因人权问题再次受到影响。1997年底,荷改变在涉我人权问题上的立场,中荷关系恢复正常。近年来,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两国关系保持稳定发展。 近几年中荷高层互访主要有:温家宝总理(2004年12月)、回良玉副总理(2007年4月)、贾庆林主席(2011年10月)、吴邦国委员长(2012年5月)、习近平主席(2014年3月)访荷;荷兰女王贝娅特丽克丝(1999年4月)、一院议长阿尔特斯(2001年4月)、副首相兼经济大臣尤里茨玛(2001年11 月)、首相鲍肯内德(2004年4月、2008年8月、2008年10月、2010年5月)、威廉-亚历山大王储(2005年10月、2007年5月、2008 年8月、2010年5月)、副首相兼经济、农业与创新大臣费尔哈根(2011年5月)、外交大臣罗森塔尔(2012年10月)、外交大臣蒂莫曼斯(2013年6月)、吕特首相(2013年11月)访华。 二、经贸关系 中荷经贸关系发展较快。从2003年起,荷已连续11年成为我在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和出口市场。2013年双边贸易额为701.5亿美元,同比增长3.8%,其中我进口98.3亿美元,同比增长13%;出口603.2亿美元,同比增长2.4%。2014年1-6月,中荷贸易额达348.6亿美元,同比增长6.9%,其中我出口299.3亿美元,同比增长7%;我进口49.3亿美元,同比增长6.5%。自1980年以来我对荷贸易一直顺差,但我对荷出口70%都属转口贸易,50%以上属于加工贸易。 三、文化、教育、科技和军事交流 【文 化】中荷签有文化合作协定(1980年),双方文化交流活跃。2005年和2009年,我国在荷先后成功举办阿姆斯特丹中国节和中国电影展。“欢乐春节”系列活动连续6年在荷兰举行。荷兰阿姆斯特丹皇家音乐厅管弦乐团等著名文艺团组多次来华演出。 【教 育】我国系荷兰3个优先发展教育合作的国家之一。2013年,我国赴荷留学人员总数为2176人,截至2013年底,共有9321名中国留学生在荷兰学习。2013年全年在华学习的荷兰学生为1808人,其中64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现已有20多所荷兰高等院校与我国有关高校建立了长期校际交流关系,主要有:莱顿大学、阿姆斯特丹大学和北京大学;代尔夫特理工大学和清华大学等。2005年5月两国政府签订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及入学的协议(2006年6月生效)。我国在莱顿大学和格罗宁根大学各设有一所孔子学院。 【科 技】荷兰是最早同我国开展战略性和长期性科研合作的西方国家之一。1999年,中荷签署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2001年,两国科技部门签署科学合作与交流谅解备忘录,并于2011年续签,其中合作内容包括科技合作交流、联合研究项目合作计划等,合作领域涉及环境、新材料、新能源、医学等方面。2012年,双方签署关于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旨在促进两国科研机构、大学、企业间的产学研创新合作。 【军 事】1978年我在荷兰设立武官处,中荷两军开始建立联系。1995年,荷兰海军“内斯”号和“加伦”号导弹护卫舰对上海进行非正式访问,两军交往由此增多。2006年10月,荷在华设立武官处并派驻首任武官。目前,两国军事交流与合作开展顺利。 【地方交流】中荷两国地方往来频繁、密切。截至 2014年8月,两国已建立26对省、市友好关系:江苏省与北布拉邦省、广东省与乌特勒支省、山东省与北荷兰省、四川省与弗里斯兰省、林堡省、陕西省与格罗宁根省、湖北省与海尔德兰省、河北省与南荷兰省、陕西省与德伦特省,上海市与鹿特丹市、天津市与格罗宁根市、南京市与埃因霍温市、北京市与阿姆斯特丹市、常州市与蒂尔堡市、青岛市与维尔森市、武汉市与阿纳姆市、苏州市与奈梅亨市、厦门市与祖特梅尔市、扬州市与布雷达市、漳州市与瓦格宁根市、无锡市与丹波斯市、景德镇市与代尔夫特市、商洛市与埃门市、溧阳市与莱瓦顿市、西安市与格罗宁根市、金坛市与克伊克市、成都市与马斯特里赫特市。 四、相互设领情况 荷兰在中国上海、广州、香港、重庆设有总领事馆。中国在威廉斯塔德(位于荷兰王国加勒比海地区自治国库拉索)设有总领事馆。 |